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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长:李克强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尤权国务院副秘书长 谢伏瞻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东生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王澜明中央编办副主任 郝明金监察部副部长 姜力民政部副部长 廖晓军财政部副部长 宋兰税务总局副局长 王东峰工商总局副局长 刘平均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 徐一帆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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