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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8]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口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口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方案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营造优良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综合治理,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不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努力降低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确保全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100% ,使我市的空气质量继续保持全国一流水平,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最精最美省会城市。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我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 磊(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丁 竹(市政府副市长) 徐敏生(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曹献坤(市政府秘书长) 林海宁(市政府副秘书长) 鞠磊(市政府副秘书长) 林明勇(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谢京(市发改局局长) 张美文(市财政局局长) 杜海鹰(市建设局局长) 邢建良(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吴建川(市规划局局长) 吴淑楷(市交通局局长) 刘蔚(市法制局局长) 王周兴(市环卫局局长) 陈小鹰(市工业和招商局局长) 何运杰(海口工商局局长) 郑峰(市统计局局长) 江长桥(市园林局局长) 陆云飞(秀英区区长) 宁虹雯(龙华区区长) 韩云秋(琼山区区长) 李杰(美兰区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曹献坤同志任主任,林海宁、鞠磊、林明勇同志任副主任,负责协调全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工作任务与分工 (一)专项整治重点及任务分工 根据2007 年度环境监测结果,影响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首要污染物是可吸入颗粒物(PM10)。因此,近期必须重点抓好扬尘污染控制、渣土运输污染、机动车排气、采石与石材加工粉尘污染的专项整治工作。主要任务分工如下: 1、防治扬尘污染 (1)防治工地扬尘污染。加强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和拆迁工程扬尘污染控制,施工过程须全面落实扬尘控制责任制,文明施工(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 (2)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增加洒水频次,及时清理路面尘土和垃圾(责任单位:市环卫局)。 (3)防治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对市区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硬化,杜绝裸露的泥土(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4)防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监督、指导有关业主对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和货场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四个区政府) 2、整治渣土运输污染 对运输渣土、煤炭、煤灰、灰土、沙石、垃圾等散流体物料,实行运输准运证和运输许可证制度;凡在我市建成区内运输散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尘措施,防止运送过程中发生物料遗撒或泄漏,对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运输车辆不准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环卫局)。 3、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开展交通污染专项整治,加强机动车年检线的管理,定期开展路检(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巡警支队、市交通局)。 4、防治采石与石材加工扬尘污染 (1)查处非法采石场,采取措施整治采石场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四个区政府、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2)合理规划,集中整治,采取措施整治石材加工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 (二)长效管理 通过重点整治,强化管理,各单位要把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工作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全国一流水平。 1、开展基础工作 (1)制定《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管理规定》、《海口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为防治大气污染提供法律保障(责任单位:市法制局)。 (2)开展我市大气可吸入颗粒物源解析研究,为全面制定污染防治控制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3)开展全市用煤情况的调查(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2、治理工业废气污染 严格控制燃煤污染,限期燃煤企业使用清洁能源。限期关闭使用煤矸石等落后生产工艺实心粘土砖厂(责任单位: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海口工商局)。 3、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1)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建立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对不同时期的机动车辆,实施分类管理(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巡警支队)。 (2)逐步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对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高排放车辆,控制行驶,实行报废(责任单位:市交巡警支队)。 (3)稳步推进全市公交车辆使用清洁能源工作,彻底解决公交车辆“冒黑烟”现象(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4、整治餐饮业污染 (1)取缔无照经营的饮食业户。对无照经营的饮食业户要进行大规模的清理、取缔(责任单位:海口工商局)。 (2)开展饮食业油烟执法大检查。组织开展全市性的饮食业油烟专项执法行动,排放油烟和排气筒的安装位置、高度等,必须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完成油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3)取缔市区内的露天烧烤摊点,禁止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树叶杂物、农作物秸秆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8年6月) 开展调查摸底,制定全市工作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各责任单位根据方案,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详细的、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并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参与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有关实施方案于2008年6月前报市政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8年7月-11月) 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开展工作,狠抓落实,保证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完成整治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2月) 建立工作责任制,由各区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组织落实,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对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进行总结、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就本部门所应承担的职责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组织到位、领导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及时将任务分解到部门和个人,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局面,要抓出成效,确保成功。 (二)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各责任单位必须抓紧整改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的按时完成。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工作情况的督查,确保政令畅通,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督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深入发动,大力宣传,通过广泛宣传和发动,进一步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环境、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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