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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8]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安排好当前低保家庭基本生活,州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全州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云民电〔2008〕13号)文件精神,大理州在继续执行2007年各项低保补助政策的基础上,从2008年1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助外,由州、县市共同承担。州财政按照分级承担原则对各县市进行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市财政安排解决。 二、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大理白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07〕39号),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按照新的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要规范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健全工作环节和操作程序,不断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城乡低保工作。要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其他保障工作的衔接,完善低保对象优待办法,妥善解决低保对象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千方百计落实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并将所需资金追加财政预算,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附件: 1、农村低保提高补助资金州、县承担表(略) 2、城市低保提高补助资金州、县承担表(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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