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8〕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我州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 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结合我州实际,从2009年起,州级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各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县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二、征收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范围 我州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为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州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参股的各专业投融资公司,其它企业暂不纳入试行范围。 三、州属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收缴比例 为支持州属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按照“适度、从低”的原则,从2009年起,州属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如下方式核定: (一)州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5%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州属国有控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上缴国有股股利(息),其中:上缴股利(息)超过同口径按照州属独资企业标准核定的国有资本收益部分,经企业申请,可采用转增国有资本金或企业新增项目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生产发展。 (三)州属参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缴国有股股利(息)。 四、定期申报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州属有关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定期向州级财政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应缴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州属企业一次性申报;应缴国有股股利(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州属企业据实申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单位申报。 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涉及其它具体事项,待我省相关规定出台后,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国资委,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文件规定,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要求 为便于与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口衔接,我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和汇总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负责本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和预算安排等工作。州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各预算单位(包括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营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我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策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我州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项工作。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项制度和办法。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确保我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