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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指导企业合理确定2008年度工资增长的水平,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新劳社薪字[2008]13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状况以及人工成本等综合因素,制定《乌鲁木齐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将《乌鲁木齐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乌鲁木齐市2008年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就我市2008年企业工资调控,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职工工资水平高于乌鲁木齐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企业,其本年度工资增长可控制在基准线以内调整。 二、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9%。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较快,职工工资水平低于乌鲁木齐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企业,其本年度工资增长,可在上线之内进行调整。 三、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5%。企业经济效益较差,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参照下线标准增长工资。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各区、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强化企业按照“两低于”原则,在坚持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结合本年度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通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各类人员工资关系。 乌鲁木齐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的依据 一、乌鲁木齐市2007年经济发展状况 (一)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82.15亿元,比上年增长15.2%,工业增加值249.61亿元,比上年增长17%。 (二)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22.39亿元,比上年增长18.24%,其中城市消费品零售额319.84亿元,比上年增长18.34%;县以下农村消费品零售额2.55亿元,比上年增长6.17%。 (三)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4.6%。 (四)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373元(含年底增资因素),比上年增长9.02%;农牧民人均年纯收入5251元,比上年增长12.9%,在岗职工平均货币工资29385元,比上年增长24.12%。 (五)全市在岗职工平均货币工资29385元,比上年增长24.12%. (六)全年实现城镇就业52750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15455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2%。 二、乌鲁木齐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 (一)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5%; (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6%; (三)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 (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3.5%以内; (五)新增城镇就业岗位4.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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