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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08]1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兴奋剂管理,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开展生产经营兴奋剂(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物质、原料药及单方制剂)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无非法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零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净化兴奋剂市场,为北京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 (二)通过专项治理,推动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成立临沧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石廷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王顺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徐冯林市体育局副局长 成员:龙剑波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虎翼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向春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予孟定海关缉私分局局长 张华开市信息产业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王顺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在全市范围内对违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彻底治理。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凡未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违法生产销售的企业,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凡取得批准文件,但违法生产、未按规定渠道销售的生产企业,一律撤消证明文件,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批发企业,一律吊销经营许可证;凡未按规定渠道购销兴奋剂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一律吊销经营许可证;凡经营胰岛素以外的兴奋剂类药品的零售企业,一律吊销经营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凡是2007年10月1日后生产(含进口)药品,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含兴奋剂物质药品,在全市范围内停止销售。 加强对我市辖区内各类媒体刊播药品及非药品宣传广告监测,对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二)体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好反兴奋剂的宣传活动,既要加大对体育运动员的宣传教育培训,保证竞争赛事的公平公正,又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党和国家反兴奋剂政策与法规,宣传兴奋剂专项治理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让全社会了解和关注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非药品类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类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清查,并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对利用我市辖区内各类媒体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广告的,依法组织查处。 (四)海关部门凭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验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加强查验力度,严厉打击进出口环节中的走私犯罪及行政违法行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行为。 (五)信息产业部门要加强对我市境内互联网站进行监测,对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充分利用政府信息网络平台,宣传我市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六)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规定,做到对症施治,合理用药,确保安全。 (七)公安部门负责会同其他部门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追根溯源,严厉打击,组织好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要配合海关等部门加强对边境沿线人流物流的检查,严防兴奋剂目录物质非法流入我国境内。 四、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专项治理工作分以下三阶段组织实施。 (一)全面治理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月15日)。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本通知要求,周密部署,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兴奋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并组织好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重大案件的查处。 (二)重点督查阶段(7月16日-7月30日)。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成联合检查组,以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对部分地区兴奋剂治理工作进行抽查,对治理工作查缺补漏,对全面治理阶段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线索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治理工作到位、查处到位。同时做好迎接省级检查组的专项督查准备。 (三)巩固提高阶段(8月1日-9月30日)。各相关部门对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完善兴奋剂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的监管,巩固治理成果,严防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反弹;积极做好奥运会期间兴奋剂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各部门对辖区内治理情况进行汇总,认真总结,并提出完善兴奋剂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体育局及信息产业办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继续组织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在兴奋剂治理工作中取得的成效。 五、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非法销售、网络兜售、非法出口兴奋剂等问题引起国家社会的高度关注。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利益、全局利益的角度出发,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和省极有关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上来,把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一个特殊的阶段,在一个特殊的领域,打一场特殊的攻坚战,绝不允许出现纰漏和问题。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按要求尽快组建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统筹部署,全力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兴奋剂管理问题。领导机构建立情况于6月20日前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直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根据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方案,逐级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为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各部门要明确1名工作联络员,负责专项治理工作日常的协调配合以及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各部门的工作方案及联络员名单于6月20日前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广,情况复杂,需要各部门协作配合,明确分工,协同开展各项工作。工作之间要建立高效的信息通报、重大案件通报、工作进度通报,以及平行调查、联合查处、联合督查、联合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防止自行其是、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确保治理工作能够在统一的部署下,密切配合,联合推进。 (五)加强舆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好反兴奋剂宣传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党和国家反兴奋剂政策与法规,宣传兴奋剂专项治理的重大意义,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让全社会了解和关注兴奋剂。要注重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形式,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线索,营造全社会参与、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六)各部门要“守土有则”,对责任范围内的兴奋剂管理问题全部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使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七)为确保治理工作能够在统一部署和指挥下进行,各部门要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将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08年9月10日前报市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刘春波,联系电话:0883-2150190,传真号码:0883-2160501。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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