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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巴政办字[2008]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准备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99号)和《关于做好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准备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8号)两个文件,对《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现将《条例》施行前的几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对于我国政务公开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要按照《条例》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定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并将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时要在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给予信息公开工作必要保障。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突出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条例》的学习计划。同时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使相关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有显著提高。 三、修订完善政务公开目录 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巴彦淖尔市政务公开目录》在2006年已编辑成册,但是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准备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8号)文件中要求的内容、依据、形式、范围、时限等规范还有不尽相同之处。各地区、市直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政府对目录的编制要求,尽快修订、完善、规范政务公开目录。2006年我市编制的政务公开目录中,个别部门的目录尚未录入,未录入的部门要尽快按要求完成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并上报。 《目录》要求:对可以主动公开的信息,经过科学分类后全部纳入《目录》。每条信息应包括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限等内容。 信息索引号由单位代码、分类号、目录编制年份、顺序号4部分组成,4部分号码用“-”相连,其结构为:单位代码-分类号-目录编制年份-顺序号。分类号由三级类目组成。其中,一级类目由2位数字表示(00-20),主要分为以下类别:机构职能类为“00”,政策法规类为“01”,规划计划类为“02”,业务类为“03”,其他类为“20”,“04-19”为扩充类;二级类目由2位数字表示(01-99);三级类目由3位数字表示(001-999),如该类别没有二、三级类目,则分别以“00”和“000”代替。目录编制年份由4位数字表示。顺序号由3位数字表示。 信息名称是指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内容概述是对信息内容的简介。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的形成时间。公开时限体现信息是固定公开、定期公开或动态公开。信息内容必须完整,附件、插图、表格等内容要齐全。 四、尽快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编制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是《条例》施行前最主要的准备工作,也是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重要职责和法定义务。各地区、市直各部门要在五月上旬前完成《指南》的编制工作,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指南》编制要求:《指南》应包括以下内容:各地区、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办事机构和联系方式(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须知,申请处理的程序、答复方式,有关收费标准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方式和程序等。 五、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市直各部门网站要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登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使各级、各部门门户网站成为全天候、自助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窗口。 按照《条例》规定,市档案局、图书馆,各旗县区档案局、图书馆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市直各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以利于公众及时完整的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事业单位要抓紧制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上和制度上的保障。 2008年5月上旬前,自治区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区、市直各部门落实《条例》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区、市直各部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自查情况于5月10日前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张继承 联系电话:8655545 联系地址:西区写字楼5045房间 附: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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