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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热力价格的批复(穗价函[2008]294号)


【颁发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穗价函[2008]2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州市旺隆热电有限公司,广州市旺隆热力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调整热力售价的请示》(旺热价字〔2008〕第001号)收悉。鉴于广州市热力生产企业标煤进货均价已由2005年上半年的700元/吨(不含增值税,下同)上涨至2008年第一季度的864元/吨,根据我局《关于热力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4〕239号)规定,你们热力价格应调整为54.74元/吉焦(不含线损,不含增值税)。但考虑到当前能源价格形势和用热单位承受能力,按应调整额度的50%,核定你们热力价格为51.33元/吉焦(不含线损,不含增值税),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热力价格调整视标煤价格变动情况再行研究。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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