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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包头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包卫发[2008]1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高新)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任务,规范和指导各旗县区科学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包头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包头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二ΟΟ八年六月十九日
包头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国务院决定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为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任务,实现预期目标,规范和指导各地科学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原则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 二、内容 (一)在我市现行实施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二)在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在出血热疫情上升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三、目标 (一)总目标。 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实现消除麻疹的目标,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工作指标。 1.到2010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5%以上。 2. 到2010年,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力争在全市范围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 3.出血热疫苗高发病(苏木)乡镇目标人群(16-60岁)接种率达到70%以上。通过对重点疫区、重点人群的疫苗接种,逐步实现降低我市出血热发病率的目标。接种后2-3年,重点(苏木)乡镇目标人群的发病率下降60%,全市疫情下降40%。 4. 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四、接种要求 (一)接种程序 1. 乙肝疫苗 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 卡介苗 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 脊灰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 百白破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程序相同。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 5. 白破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 麻腮风疫苗(麻风、麻腮、麻疹疫苗) 目前,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的过渡期免疫程序。 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麻风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18-24月龄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替代,麻腮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 7. 流脑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6-18月龄接种2剂次A群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8. 乙脑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 乙脑灭活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8月龄接种2剂次,2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9. 甲肝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 甲肝灭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4-30月龄各接种1剂次。 10. 出血热疫苗 出血热疫苗接种3剂次, 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11. 炭疽疫苗 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12. 钩体疫苗 钩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疫苗免疫程序见附表。 (二)接种对象 1. 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 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 3. 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4. 出血热疫苗接种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 5. 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 6. 钩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五、实施范围 (一)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覆盖全市10个旗县(区)。 (二)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流脑、白破等疫苗在全市范围实施。 (三)因甲肝疫苗、麻腮风、无细胞百白破等疫苗暂不能满足全部适龄儿童接种,甲肝疫苗确定在全市的农村牧区新生儿实施接种;麻腮风疫苗在我市的贫困地区18-24月龄儿童实施接种;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不能满足全部适龄儿童时,百白破第4剂次(18-24月龄加强)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基础免疫(3剂次)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 (四)脊灰疫苗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实施范围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五)出血热疫苗以高发病旗县(区)中高发病(苏木)乡镇为单位进行普种。按照疫苗分配数量,选择上一年度出血热发病人数能够覆盖50%-70%的乡镇。下年度对上一年普种的乡镇进行查漏补种。已经实施普种地区,从普种的第二年起,对满16岁的人群实施常规免疫。出血热疫苗将根据我市疫情发生情况安排接种。 (六)炭疽疫苗在发生炭疽疫情或暴发流行时对高危人群进行应急接种;钩体疫苗在发生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进行应急接种。 六、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实施扩大国家免疫工作,将对目前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工作任务进行较大调整,各地和相关部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为此,各旗县区政府要把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当前卫生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随着免疫规划疫苗品种的增加,加之部分疫苗覆盖地区不同,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制订本地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具体的工作计划,协调好卫生、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认识。 要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成就,宣传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开展经常性宣传与“4.25”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参与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氛围。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的能力。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基层接种人员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 要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次数,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预防接种服务。加强预防接种服务管理,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新的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强化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快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提供信息支持。要强化安全注射,按规定运输、保管疫苗,按规定程序实施预防接种,严格掌握接种禁忌症,确保预防接种安全有效。 (五)加强冷链建设,保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 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需要扩充冷链容量,完善冷链建设、补充和更新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严格实施疫苗的冷链运转,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 (六)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严格按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切实加强疫苗和注射器登记、使用和管理,及时核拨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的接种补助经费。 各旗县区每年8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国家免疫规划疫疫苗及配套注射器年度需求计划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整理后于9月30日前报内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分配调拨。 七、督导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组织对辖区内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制订科学的督导评估方案,定期开展督导和评估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市疾病预防控制心将定期对各旗县区免疫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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