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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市建设局、市防震减灾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建设局、昆明市防震减灾局二○○八年六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认识 昆明市地处小江断裂带和普渡河断裂带,属于云南省地震多发区和易发区,全市14个县(市)区均为全国和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根据国家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全市14个县(市)区中有3个县(区)位于九度区,8个县(区)位于八度区,3个县(区)位于七度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历次调查表明,地震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主要来自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破坏、倒塌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灾害。除自然原因外,建、构筑物的抗震性能较差,人们的防灾意识薄弱等,是导致地震成灾率高,经常出现“小震致灾”甚至“小震大灾”的重要因素。在目前地震短临预报无法实现的前提下,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减小地震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最有效措施。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抗震设防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切实落实,未雨绸缪,居安思危,常备不懈,把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抓紧抓好。 二、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昆明市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坚持抗震设防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全市统一政策,各级政府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原则;抗震设计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原则;重大建设工程严格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原则;农村建设经济实用、抗震安全,城乡并举、加固改造与新建并重的原则;强化管理监督,务求实效,全面提升我市城乡建设抗震能力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昆明市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的目标任务是:争取在“十一五”期间,使我市城市建设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施工,使其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对既有建筑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8号)逐步进行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使其满足现行抗震设防标准;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使广大农村民居抗震能力明显提高;将抗震设防各项管理监督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体系,严格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制度,确保建设工程依法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检查、验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立健全防震选址制度,确保建设工程避开活动断层;加强学校校舍抗震能力,进一步完善疏散通道与避难场所的统筹规划和建设;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逐步消除城中村抗震设防安全隐患;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已建重要工程项目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 三、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确保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抗震设防 (一)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抗震防灾规划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将农村建设工程和民房建设的抗震设防纳入农村建设的规划,加强村(居)民自建房屋抗震设防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提高城乡民房的抗震能力。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确认: 1.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经国家批准的《地震小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2.重大建设工程、重要生命线工程、超高工程、人员集中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3.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4.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并根据地震小区划工作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无可行性研究的在初步设计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应当作为项目立项、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的文件材料。 (六)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经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七)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未包含经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八)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备案。 (九)现行工程性抗震措施难以抗御破坏性地震对位于活断层上建构筑物的破坏,必须采取避让的措施减轻地震灾害。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人员集中的建设工程、地震时容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选址,必须认真踏勘,避开活动断层和滑坡、泥石流等不易采取工程性抗震措施的区域进行选址建设。 城乡建设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防震选址和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城乡规划区外的房屋建筑工程选址和建设,应当在人员聚居区留有避震通道及避震疏散场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选址意见审批时,应参考防震选址的意见,对未包含防震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重要决策依据。 四、加强抗震设计、施工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等级等内容。 (二)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抗震设防的内容;大型或者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应当审查勘察成果;对不符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设计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三)下列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 1.超出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所规定的高度、层数、体型规则性和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 2.采用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以外的结构体系(结构型式)的高层建筑; 3.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或者新材料的建筑工程; 4.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开展过地震小区划工作的高层建筑工程; 5.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重要的乙类建筑工程; 6.上级规定需要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项目。 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复初步设计、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未按抗震设计文件施工或者达不到相关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应当责令其采取相应措施,达到工程抗震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含有抗震设防内容。 (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或者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工程部位的抗震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工程建设的下一道工序。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书面通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其中,经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八)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房屋预售许可时,应加强对抗震设防内容的监督审查,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的项目,不予批准。 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抗震设防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学校校舍抗震能力,学校与避难场所统筹规划、建设。依据建设区规划人口比例,必须留足学校用地面积。学校应具备避难场所和应急救援的功能,学校的操场、绿地、空地、教学楼、附属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与当地避难场所建设合并,统筹建设,平时是学校,发生灾难时是避难场所和疏散场所。新建学校选址应避开活动断裂、抗震不利地段,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域,符合防震选址的有关规定。学校抗震设防要求不应低于当地的基本抗震设防烈度,并适当提高。教学楼严禁采用砖混等抗震性能较差的结构体系。 (二)推进城中村改造,逐渐消除城中村抗震设防安全隐患。做好城中村抗震设防改造,提高城中村房屋的抗震能力。将城中村建房纳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针对不同情况,结合实际制定“一村一策”长远规划,对新的建设用地连片开发,成熟一片开发一片。对城中村进行一次普查,对加宽占道的坚决拆除,留出疏散和救援通道;对加层超高的坚决拆除超高部分,确保抗震安全;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进行抗震加固;对无加固价值的拆除在原址重建或异地重建;对有碍疏散和救援通道、危及他人安全的坚决拆除,并考虑留出适当空地,建成绿地,作为避难疏散场所。 (三)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高我市乡镇、村庄抗震防灾能力。结合《城乡规划法》,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尽快建立村镇建设项目规划、施工报建制度,增强农村整体抗震防灾能力。 (四)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组织编制村镇抗震防灾规划,指导镇、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五)加大对农民工匠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实施工程技术培训,推广《昆明市农村民居抗震图集》、《昆明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导则》等在农村建房中使用。同时,引导农村建房者使用符合国家抗震设防要求的民居工程建筑设计图集和技术标准,提高工匠抗震技术施工水平,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六)对农村自建民居,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要求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采用标准设计图集,杜绝无设计施工和无抗震措施工程,保证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质量。 (七)对已建成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构)筑物、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构)筑物、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构)筑物等,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而未加固的建(构)筑物,应当在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八)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抗震设防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六、相关责任 (一)地震发生后,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建设工程进行破坏原因调查、鉴定和责任认定。 (二)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违反本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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