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扶贫办、外事侨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以下称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是指2006年至2009年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实施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工程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
从2006年至2009年,中央、地方财政共计划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不少于25,398万元,包括:(一)中央、省财政的安排专项补助资金18,42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安排11,006万元,中央、省华侨农场基建投资中安排1,996万元,农村安居工程省级专项资金中安排2,400万元,省财政从华侨农场事业发展资金中安排2,500万元,省财政专项新增安排518万元;(二)市县财政按《实施方案》规定应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不少于6,978万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17个困难华侨农场是指韶关市的消雪岭、梅州市的蕉岭、惠州市的杨村、潼湖、汕尾市的陆丰、江门市的合成、大槐、海宴、阳江市的岗美、湛江市的奋勇、肇庆市的大旺、清远市的英红、英德、黄陂、清远、揭阳市的大南山、普宁华侨农场;5个非困难华侨农场是广州市的花都、珠江、珠海市的平沙、红旗、佛山市的迳口华侨农场。
第四条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项目纳入基建程序管理,具体实施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侨办会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章补助对象、标准、用途
第五条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2006年省侨办汇总上报国务院侨办的17个困难华侨农场、5个非困难华侨农场,以及深圳市的光明华侨农场等23个华侨农场16,932户第一代归难侨危房户。
第六条补助标准
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按每户不少于1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中央和省政府(以下称省级以上)采取分类补助办法给予补助,除省级以上补助外,每户不足15,000元部分由市县政府予以补助,市县政府可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
(一)17个困难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省级以上每户补助12,000元,市县政府每户补助不少于3,000元。
(二)5个非困难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省级以上每户补助7,500元,市县政府每户补助不少于7,500元。
(三)深圳市光明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中央每户补助6,500元,市县政府每户补助不少于8,500元。
第七条资金用途
中央、省、市县政府对每户补助的资金,15,000元部分须具体落实到纳入补助范围的归难侨住房的建设与修缮改造,不能用于“三通一平”等公共设施方面的支出;超过15,000元部分可用于“三通一平”等与归难侨危房改造相关的公共设施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拨付
第八条资金分配
(一)专项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2006年省侨办汇总上报国务院侨办的归难侨危房改造户数、上年度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实施情况以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
(二)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情况实行公示制度。省财政厅按年度在省财政厅信息网上公布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情况;市、县(市、区)财政局、侨办将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到危房户的情况在所在华侨农场张榜公布,并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资金下达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将省级以上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到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二)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会同级侨务部门按预算级次将资金转下达给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或市属华侨农场,抄送有关县(市、区)侨务部门,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侨办。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侨务部门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华侨农场。
第十条资金拨付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委托有关侨镇办(区)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或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拨付。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
(一)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人负责,并按规定足额落实到列入补助范围的危房户危房改造项目,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二)实行定期结算制。县(市、区)级财政、侨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当年省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结算,联合上报地级市财政、侨务部门,地级市财政、侨务部门于次年2月底前将汇总结算情况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侨办。当年有计划但仍未支付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侨务部门
(一)市县侨务部门职责。
1.配合侨镇办(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2.配合同级财政等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专项补助资金。
3.负责对列入归难侨危房改造范围的归难侨身份以及经鉴定部门鉴定危房类别的核对工作。
4.组织市县有关部门每年对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省有关部门。
5.协助侨镇办(区)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二)省侨办职责。
1.配合省财政厅做好省级以上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工作。
2.组织省有关单位每年对全省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向全省通报。
3.会同省有关部门向中央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报告全省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1.按规定落实本级专项补助资金,并适当安排项目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工程调查、规划、建档等业务支出。
2.及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3.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4.组织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省财政厅职责。
1.按规定落实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并及时下达省级以上专项补助资金。
2.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3.组织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侨务部门按职能分工对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2008年起执行。省财政厅2006年12月21日印发的《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06〕4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