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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津人口计生委[2008]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天津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是指市人口计生委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办公室为委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具体负责委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人口情报中心协助委办公室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市人口计生委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市人口计生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各相关责任处室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组织编制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市人口计生委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委分管主任负责分管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签发工作。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报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市人口计生委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市人口计生委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市人口计生委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 第八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人口计生委领导成员,市人口计生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 (二)市人口计生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人口计生委重大项目、会议、活动及相关事项; (四)全市人口发展重大战略研究成果; (五)全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公报;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条件、程序及调整和取消情况; (八)市人口计生委机关工作人员公开招录、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十)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维权措施,群众监督举报方式和渠道; (十一)市人口计生委的信访渠道和处理程序; (十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第九条市人口计生委拟订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四)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市人口计生委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密工作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市人口计生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市人口计生委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十四条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承办处室和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经委分管领导审签后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由承办处室和单位报委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签后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市人口计生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市人口计生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委确定。 第三章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市人口计生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门户网发布(网址为www.tjrkjs.gov.cn),同时可以采取现场查阅、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印刷物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第十八条市人口计生委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在主动公开范围内,承办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应提出书面理由,经委分管领导核签后,报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市人口计生委各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在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对于印发的文件,市人口计生委承办处室应在发文稿纸上注明是否“主动公开”,并由委分管领导核签。经承办处室校对无误后,由委办公室将文件电子版提供给市人口情报中心。 对于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初审,委分管领导签发后,由本处室、本单位将该信息电子版提供给市人口情报中心。 市人口情报中心应根据《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草案)》,按照信息公开的统一格式,在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门户网的相应栏目中及时发布。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等形式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按要求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市人口计生委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是市人口计生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人口计生委各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二十三条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经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由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批转相关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提供信息内容。 市人口计生委相关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交由委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请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六条市人口计生委相关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市人口计生委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经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市人口计生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九条市人口计生委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三十条市人口计生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一条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统一收取。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 第三十二条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人口计生委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市人口计生委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考核。 第三十四条由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由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各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按规定予以处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三)对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提供; (四)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视情况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1.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2.不及时公布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3.不及时答复或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4.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 5.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流程不规范的; 6.不及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1.本年度连续两次被责令改正的; 2.群众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3.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市人口计生委党组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本年度连续三次以上被责令改正的; 2.本年度群众连续两次以上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3.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造成重大失、泄密的; 4.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第三十七条市人口计生委各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委办公室汇总形成年度报告,经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市人口计生委应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民主评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风活动的重要内容,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设立监督投诉电话。由驻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组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或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意见报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于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或投诉人。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人口计生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张丽娟 副组长: 周志、邢杰利、韩立、何宝忠 成员: 刘秀臣、黄良操、李静禹、顾彩云、刘丽娜、皇甫屹、赵永郁、孙志铁。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刘秀臣(兼) 副主任:陈东旭、房春来 工作人员:威艳曙、闫爱荣、陈克运、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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