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在争创“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颁发部门】 盘锦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盘政发[2008]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积极实施名牌战略,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实现了“盘锦大米”、“禹王”品牌商标荣获“驰名商标”称号,“盘锦大米”同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为提高盘锦大米和禹王沥青等品牌知名度,提升盘锦产品竞争力,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市场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盘锦大米”、“禹王”品牌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措施具体,工作方法得力,并得到了国家、省相关部门高度赞誉。为表彰相关部门和人员在争创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工作中做出的历史性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为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班子记集体二等功一次,为市工商局局长付连营同志记二等功一次。 市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同时号召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完善服务体系,提升争创意识,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打造自主品牌;进一步提高品牌保护意识,不断培育和壮大品牌产品规模,切实提升品牌竞争力,为促进我市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