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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建设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

【发文字号】 鄂建[2008]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现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 湖北省纠风办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审计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省纪委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和省政府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办《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保〔2008〕93号)要求,现就全省2008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省纪委三次全会和省政府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4号)等政策法规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限期解决的原则,以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缴存使用政策,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为重点,堵塞监管漏洞,维护资金安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我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为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困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等环节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透明度明显提高,违纪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保低控高”的缴存政策严格执行,缴存职工人数全面增长;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增强,资金运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群众投诉及在审计中暴露出来的各类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工作任务 1、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对2006年、2007年审计部门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下达的审计决定的执行和落实,检查其整改情况;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依法、民主、自主履行决策、监督职责的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规范、安全运作情况,各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住房公积金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 2、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抓紧制定出台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政策,尽快将民营、私营经济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合同制职工纳入到公积金体系;抓紧落实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确保2008年8月底前拨付到位;认真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严格清理和纠正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以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损害职工权益、危害资金安全的行为;严格执行“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对一些垄断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超比例、超限额缴存的行为要立即纠正;进一步完善提取和贷款管理办法,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切实解决职工提取难、贷款难等突出问题。 3、认真排查和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对违规发放和逾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金风险;对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资金和逾期单位、项目贷款,以及已经出现风险的国债资金,坚决予以回收和妥善处置;对挤占挪用资金和单位、项目贷款余额较大或人员包袱重的县市区进行重点检查和督办,限期整改。 4、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鄂政办发〔2006〕94号文件要求,重点加快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纳入市州中心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自行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于2008年8月底前进行规范和收回。 5、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对违规发放贷款、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要明确责任,认真整改。对拒不纠正、掩盖问题、整改工作长期没有进展或造成资金严重损失的,要依纪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机构 成立湖北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机构。由省建设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审计厅、湖北银监局等七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建设厅分管领导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建立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分析汇总、检查指导等专项治理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派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 各设区城市专项治理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四、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2008年5月-6月):部署安排、宣传发动 组织召开全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受理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举报投诉,省专项治理办公室举报投诉电话027-68873031;投诉邮箱:gjj@hbsjst.gov.cn。 各市州要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或信箱(包括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阶段(2008年7月-8月):自查自纠、边查边改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要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边查边改。对普遍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建设厅报告;对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向省专项治理办公室报告。8月25日前,各市州要将本辖区自查自纠情况报送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8年9月-10月):监督检查、推进整改 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各地自查自纠和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行动迟缓、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可提出撤换相关负责人的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0月15日前,各地要将督促检查情况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第四阶段(2008年11月-12月)分析汇总、巩固成果 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专项治理总体情况进行分析,于12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上报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 各地要通过专项治理工作,注意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推广;针对查找出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起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全国和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已纳入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点工作,各市州也要将其纳入到2008年政府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要把县市区作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确保整体推进,取得实效;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把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工作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 (三)协调配合,有序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并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确定、账户及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法针对住房公积金突出问题进行审计,注意发现资金安全方面的问题;银监部门要强化对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监管,规范受托银行的行为。 (四)加强研究,推动源头治理。要在查处问题、分析原因的同时,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方式,防范资金风险,进一步制定、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及增值收益分配等制度,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湖北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名单 组长:占世良省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副组长:李述永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省纠风办副主任 董正昌省建设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员:程用文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林建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方国建省审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廖平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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