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了不断加强我盟民族教育工作,切实解决民族教育发展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7〕10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盟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做好民族教育“两基”巩固提高工作 各旗县市要以巩固提高为战略抓手,按照学校建设标准化、办学行为规范化、事业统筹一体化、教育平台信息化、教学改革科学化的要求,推动民族义务教育健康、快速发展。“十一五”期间,力争使全盟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在办学条件、布局结构、均衡发展、控制辍学、学校管理、素质教育等方面都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巩固提高标准。 二、积极发展民族幼儿教育 科右前旗于2008年(或2009年)要在政府驻地恢复建设1所具有一定规模的蒙古语授课或蒙古语授课为主的公办幼儿园;扎赉特旗于2009年(或2010年)要在政府驻地创建1所具有一定规模的蒙古语授课或蒙古语授课为主的公办幼儿园;科右中旗要进一步加大对直属民族幼儿园的投入,扩大办园规模,提高办园质量和水平;乌兰浩特市民族幼儿园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区级示范园的水平。要加快全盟苏木乡镇民族中心幼儿园建设和发展步伐,各旗县市政府要根据自治区的《意见》和本地实际,出台相关的保障性政策,允许现阶段民族中心幼儿园附设在中心小学,并要求将其逐步发展成为独立的苏木乡镇公办民族中心幼儿园。各旗县市的财政、教育、工商等职能部门,要保障民族中心幼儿园、小学附设的民族学前班办学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大力提升高中阶段民族教育水平 2007年,全盟民族语言授课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仅为63.91%(自治区提出“十一五”期末要达到95%以上);高中阶段民族教育普职招生比例为3.11:1(自治区提出“十一五”期末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招生比例要达到1:1)。全盟高中阶段民族教育无论是普及水平,还是普职招生比例,都与自治区提出的目标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加快发展全盟高中阶段民族教育势在必行。各旗县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尽快部署和切实解决好高中阶段民族教育学校建设和发展问题。一方面,要进一步改扩建现有民族普通高中,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提高教学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强民族职业高中建设,通过加强现有民族职业高中建设或单独创办民族职业学校或在普通民族中学附设职业教育班等形式,逐步扩大民族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切实保证民族职业教育与全盟职业教育同步发展。要广泛开展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加大“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工作力度,以多种形式为农村牧区新增富余劳动力提供各类教育服务,为少数民族群众终身学习及自主创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加强“三语”教学,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坚持蒙古语授课小学从一年级开设汉语课,从三年级开设外语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一年级开设外语课);蒙汉合校坚持对汉语授课的民族学生从起始年级起加授蒙古语文;蒙古语授课高中要坚持举办“三语”实验班,不断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并以此带动促进蒙古族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加强新课程改革工作,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广蒙古语标准音,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积极推行国家级“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和“自治区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蒙古语和汉语应用能力。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把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建设成为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阵地。充分发挥盟和旗县市两级教研室、教科所、教育学会和兴安盟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研究会的作用,重视和加强民族教育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 五、建立并逐步完善民族教育助学体系 进一步落实民族中小学“两主一公”政策。对蒙古语授课的寄宿制学生小学每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5元,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解决(内财教〔2007〕861号文件规定)。各旗县市参照此政策,对蒙古语授课的幼儿园(学前班)、高中特困住宿学生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蒙古语授课的高中学生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贫困学生救助金制度,经费由旗县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六、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此基础上,从2008年起盟本级财政每年要设立100万元的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并随着财政状况逐步好转逐年增加,主要用于解决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各旗县市财政也要根据当地少数民族教育比重设立相应额度的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蒙古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学费标准,应与同级同类学校收费标准相一致,现行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贴。 各旗县市政府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全力提升民族教育的办学水平,促进民族教育均衡发展。国家实施的各项教育工程以及海内外捐赠款项、自治区安排的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经费,重点向少数民族人口集中的地区倾斜。要加快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建设步伐,重点解决民族学校寄宿条件不足的问题。要根据教学需要,配齐中心校以上学校的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资料室、特色教育活动室等,配齐配全教学仪器设备,在实验教学上下功夫。加快民族中小学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提高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普及和应用水平,充分利用远程教育信息资源,切实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七、加强民族教师队伍建设 加强民族学校校长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加强民族教师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全力畅通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录用渠道,建立为教师队伍不断输入新生力量的有效机制,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年龄结构;加强民族幼儿园(学前班)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培训工作,通过专业函授、自学考试或教育部门认可的转岗培训等方式,保证教师学历达标,专业合格率逐年提高。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意识,提高依法治教水平,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族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切实把民族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要把实施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从民族教育的特殊性着眼,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倾斜政策和得力措施,保证民族教育“优先重点”发展。 盟行署将组织成立民族教育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各旗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建立定期研究民族教育工作制度。盟行署定期召开民族教育专题会议。建立盟级领导联系民族学校制度和盟直部门扶持民族学校制度,切实解决好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把重视民族教育发展、确保民族教育投入、认真落实民族教育法规政策和为民族教育办实事等列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执法检查和督导评估力度,盟行署每年对民族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督查通报。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与监督,杜绝挪用、挤占教育经费现象。各旗县市教育部门要主动协调本地人大、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年对本旗县市的民族教育工作进行视察和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