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乌鲁木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社会保险年检工作,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等有关规定,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现就用人单位200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社会保险年检及2008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在工商部门注册管理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二)各类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200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社会保险年检时间为2008年1月3日至2008年3月 31 日。各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以下简称社保分局)领取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年检的相关资料。本次社会保险年检社保部门将采取预约方式确定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年检时间,用人单位按预约时间先办理社保年检,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三、年检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社会保险年检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根据参保单位2007年12月缴费人数确定书面审查及年检部门。参保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到所在区(县)社保分局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年检;参保人数30人以上的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稽查审计科(以下简称稽查审计科)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年检。 四、年检要求 (一)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的规定,督促用人单位按时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年检,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立案处理,该整改的坚决整改,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 (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与社会保险年检工作同步进行,实行一体化联动办公。联合办公地点分别设在稽查审计科和各区(县)社保分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同配合,严格执法,确保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年检工作质量。 (三)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年检的前期准备工作,准确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公示回执》、《200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的社保分局参加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年检。 五、年检联系方式 1.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公室 地址:劳动街84号(爱心小学旁) 电话:(0991)4680502 2.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稽查审计科 地址:人民路马市巷19号(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2楼)联系电话:(0991)2837323 3.天山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 地址:红旗路新拓大厦六楼电话:(0991)28413232218054 4.沙依巴克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 地址:滨河南路116号(原自力大酒店一楼) 电话:(0991)4533946 4551412 5.新市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 地址:北京南路8号新市区政府2楼 电话:(0991)3823094 3825514 6.水磨沟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 地址:温泉西路70号工行2楼 电话:(0991)4643374 4644043 7.头屯河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 地址:乌市火车西站站前街559号 电话:(0991)3107670 3107611 8.东山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 地址:乌奇公路32号 电话:(0991)68643656886030 9.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 地址:中亚大道77号工行1楼 电话:(0991)3715404 3797040 附件:1.《200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内容及所需证明材料》; 2.《2007年度社会保险年检及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内容及所需证明材料》。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 2007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内容及所需证明材料 一、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九)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三)2006年度3月、6月、9月、12月份的财务原始凭证、职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 (四)2006年度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审核凭单; (五)工时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复件; (六)建筑企业和劳务公司须提供使用外地劳动力计划书和2006年外来劳动力的工资发放相关资料; (七)招用技术工种的用人单位,须按《关于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03]1号)要求,提供相关技术工种种类和使用技术工种人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在提供的以上相关资料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分为两种:一是经审查未发现问题;二是经审查存在问题,需整改。 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限定其在7-15天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实施处罚。 附件2: 2007年度社会保险年检及2008年度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内容及所需证明材料 一、社会保险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 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 (二) 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人数情况,实际缴费人数与应参保人数是否一致。 (三) 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情况及相关财务情况。 (四) 参保单位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五) 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六)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社会保险年检须携带的资料 (一)城镇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须携带以下资料: 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 2、《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公示回执》(一式两份); 3、《200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以下简称《基数申报表》);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2007年度单位费用、成本、应付工资明细帐及总帐(含电脑做帐单位); 6、2007年全年至年检前一月会计凭证及工资发放表; 以上资料凡留存涉及工资项目的报表及帐目,企业须同时携带其复印件(A4纸张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无独立财务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复印)及2007年1月至12月工资发放表; (三)外地驻乌办事处: 外地驻乌办事处需提供上级部门工资发放证明。 三、社会保险年检要求 (一)行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2007年度采取申报制,不参加年检,待年检完毕后将抽查部分单位作为2008年度实地稽核单位。 (二)缴费单位年检前,应先到社保分局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如发现机内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时,应先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办理2007年12月份缴费审核,打印《基数申报表》后再进行年检。 (三)2007年12月底单位参保人数为200人以下(含200人)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的《基数申报表 》中的基数,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缴费单位年检前,要根据乌劳字[2002]179号文件精神,对单位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职工上年度个人缴费基数、单位上年度欠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五)参保单位中涉及下列人员须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兼职人员属乌鲁木齐市参保人员须将个人社保编号填写在《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备注说明”栏中并用A4纸张填写人员名单并加盖单位公章附表后。(2)在校实习生由学校教务处出具证明。(3)在外地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外省、其他地市、兵团、中央行业统筹人员等),须提供参保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4)离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A4纸张复印)。 (六)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先补缴欠费再进行年检。暂无能力补缴的,须到所在社保分局签定补缴计划,补缴计划(一式三份)审核留存后,交稽查审计科备案,方能进行年检。 (七)参保单位不按照预约时间年检将纳入2008年度实地稽核名单。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暂停办理其缴费业务,将作为当年实地稽核重点。 (八)属政策性破产及法院宣告破产的单位不参加年检,只需申报缴费基数。 (九)2008年1月以后新注册单位不参加当年社会保险年检。 (十)凡年检中查出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的参保单位,将下达《社会保险增补通知书》,要求其限时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年检机构报送《稽核整改回执》;逾期不整改的单位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十一)凡参保单位虚报、瞒报和漏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按有关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整改,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凡参保人数30人以上的单位,《基数申报表》必须由稽查审计科确认盖章后方能进行社会保险申报基数的录入; 四、2008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一)各参保单位务必于2007年12月30日前到所在社保分局办理12月份正常缴费审核,并领取《基数申报表》,也可自备U盘或移动硬盘拷贝本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基数申报表》中“缴费合计人数”以单位年检当前月参保人数为准。 (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以本人2007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基数;无上年工资收入的,按当年月应发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2008年元月以后新招录的员工在2008年4月1日启用新基数时一并申报。 (三)行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办理2008年度缴费申报时需填报《2007年度行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同时提交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基数申报表》,按照2007年12月份在职人数和工资总额(包括临时聘用人员)直接到社保分局办理。 (四)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涉及退休金调整的,所在单位应在其待遇调整的次月及时申报和办理个人缴费基数变更手续;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工伤1-4级人员按所领取伤残抚恤金确定缴费基数,并按退休人员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各参保单位应按职工2007年实际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工资,2008年缴费基数待自治区公布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后,再按其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确定。 (六)各参保单位要清楚准确地填写《基数申报表》中“2008年工资总额”一栏要与《2007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2007年申报缴费工资总额”数保持一致。 (七)《基数申报表》和报盘数据须在2008年3月10日前报送到所在社保分局,同时一并报送《2007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公示回执》。 (八)2008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前,各社保分局须打印《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表》交参保单位核对,参保单位复核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交社保分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