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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的董事、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湖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董事、监事的选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是指由市国资委委派到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国有出资方派出的董事、监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任职程序 第三条董事、监事由市国资委委派,具体程序是: (一)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监事会工作处)提出拟任人选,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党委; (二)经市国资委党委集体研究通过后,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或监事会工作处将拟任人选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七天;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国资委党委发文任命; (四)凡委派到同一公司有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的,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监事会工作处)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任职资格、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 (二)具备与董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业务知识,熟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三)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独立判断决策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董事职业资格证。 第五条董事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行使表决权; (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董事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遵守市国资委制定的董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报告制度,及时向委派单位汇报公司资产运营情况、财务状况; (三)维护公司利益及国有资产权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向外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四)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本行业的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善于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切实维护出资者合法权益; (五)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监事职业资格证。 第八条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列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和监督公司的重要决策、生产经营状况、经营计划,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措施及建议;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通过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五)当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应通过监事会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针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七)监事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经监事会同意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调查工作。 第九条监事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遵守市国资委制定的监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三)维护公司利益及国有资产权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向外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四)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五)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一人可出任1至3家企业的董事或监事,但不能在同一家企业中同时担任董事或监事。 第十一条董事、监事原则上与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董事工作方式: (一)派出董事在参加董事会会议前,要及时了解董事会会议内容,收集有关材料,认真研究议题。从维护国有资产的最大权益出发,针对董事会所议事项,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属于重大事项的,董事应按照市国资委批复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重大事项包括: 1、公司重大对外投资; 2、公司对外担保; 3、公司对外借款; 4、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被收购和资产重组、增减注册资本、改变持股比例; 5、公司其他涉及国有股权益的重大事项。 (二)在董事会会议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报告。 (三)如因事情紧急且审议事项不属于重大事项,可口头请示。但在事后,要及时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写出专题报告。 (四)建立董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2、公司董事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3、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4、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变动情况; 5、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6、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7、需提请公司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8、公司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策略; 9、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事宜。 第十三条监事工作方式: (一)列席公司的董事会、企业负责人、经营决策、招投标等有关重大会议,及时收集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人事变动等方面的资料。当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或损害公司利益时,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二)建立监事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一式两份,一份报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一份报湖州市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办公室。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1、公司财务情况及评价,包括财务基本状况、会计事项调整情况、经营效益水平,财务管理评价及财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2、公司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情况; 3、公司资产情况及评价; 4、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评价; 5、对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成员的评价; 6、重大事项揭示,包括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经济诉讼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7、其它认为应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工作移交。董事、监事届满或其他原因离职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原有职务上保管的文件(如公司章程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册并移交给指定的接替人员或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监事会工作处),移交人和接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移交工作应在一周内办妥,离职人员离职后应保护原公司商业秘密。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由董事、监事原所在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董事、监事列入后备人才库进行教育培养。董事、监事每年不少于15天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董事、监事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每年至少完成1个课题的调研任务,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值得推广的经验或存在的问题不少于3个,提出建议不少于5条。 第十八条与公司领导有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或相似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除委派单位同意外)。 第二十条不得在任职公司享受待遇,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董事、监事在任期内,因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可采用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其职权行使和职责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续派、更换的依据,与年度个人考核评比奖励挂钩,与委直属单位的中层干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使用挂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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