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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管企业年金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鲁国资分配函[2006]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管企业: 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部分省管企业已经省劳动和保障、财政部门批准,被确定为可进行年金试点的单位。实行年金是企业工资分配和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凡拟实行年金试点的企业,其年金实施方案须报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实行企业年金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省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这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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