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696号)精神,现将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以上措施,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696号)精神,现将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以上措施,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