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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丹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丹政发[2007]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业经2007年9月26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丹东市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商标战略,积极培育发展区域名优品牌,增强丹东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市实施商标战略的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丹东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计划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辽宁省著名商标、丹东市著名商标称号的本市企业,以及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 第三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辽宁省著名商标、丹东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通报表彰的同时,按照统一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的原则,由市政府实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条奖励标准: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 2、对获得辽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 3、对获得丹东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万元; 4、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奖励10万元。 第五条同一产品,当年获得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称号的,只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同时获得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不兼得)。 第六条丹东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丹东市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辽宁省工商局、丹东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当年审定公布的单位名单,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获得奖励的企业应加大对获奖商标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同时要积极宣传我市实施的商标战略,并奖励获得商标标识称号的有功人员。 第八条获得商标标识奖励的企业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优产品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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