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居住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住房问题直接关系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环境的改善,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安排,力争在今后5年内基本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 (二)总体目标。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式,建立层次合理、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全面覆盖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分步解决,以政府主导为重点,通过政府保障与市场供给相结合的住房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通过多种渠道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 二、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保障对象是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全市市区及县城要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辖区城市正式户口3年以上;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2年以上; 3.同住家庭成员中无私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房等)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上述标准及条件实行动态管理。 (五)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相结合的方式。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主要解决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租金减免是指对租住政府公房的城市低保家庭免收或减收租金。 (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实际情况,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根据低保收入、住房困难程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原则上按每户每月150元-250元分三档发放: 1.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下、8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月补助150元;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6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月补助200元; 3.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补助250元。 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七)廉租住房建设要求。廉租住房房源主要采取政府出资新建或采购、收购等方式解决,同时可通过城市直管公房中可用于廉租保障的住房、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渠道筹集住房的方式解决。 1.建设形式。市建设部门按照省廉租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根据各县区申请廉租住房的实际户数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计划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建设计划任务,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新建廉租住房可以相对集中建设,也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设的套数、套型结构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等内容。 2.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每套独门独户,配套建设卧室、厨房、厕所和给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 3.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实行计划单列,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减半。廉租住房租赁有关税收减免按政策规定执行。 4.租金标准。租金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家庭负担。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八)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加大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 1.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2.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3.年度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5.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6.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九)廉租住房管理。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退出等管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廉租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人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及申报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和张榜公布后,送县区民政、建设部门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在户口和居住社区所在地同时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3.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相关部门资料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申请人拒绝接受调查,民政部门不能准确掌握申请人情况的,不予实施住房保障。 4.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并及时更新完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应按年度向民政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资产变动情况。 5.民政部门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进行一次审核,根据复审结果对其住房保障资格、方式等及时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审核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廉租住房保障待遇,对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2个月时间内收回配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和军队复员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可优先申请安排。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辖区城市正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3.未享受过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及自建房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程序。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资产收入和住房面积必须合并计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户口簿、所在单位、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证明及其他材料向县区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2.县区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批。 3.经审核符合条件对象的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社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区)建设部门核发《丽江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4.申请人凭认定通知单,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求。按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及住房水平等因素,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1.建设方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控制成本,主要由政府直属的非盈利性机构组织实施,也可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加强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集资建房实施单位限定在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若干意见》规定条件以内,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和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2.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3.土地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落实。 4.优惠政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优先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利率、期限、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销售实行政府定价,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1.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发改部门会同建设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销售,不得有利润。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产权人备注栏中填写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姓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按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有关规定执行,并可由政府优先回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 (十四)积极探索,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对用工单位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的安全、卫生等状况,要加强检查。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十五)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因地制宜进行改造。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十六)积极推行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低价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按政府要求的统一比例开发建设限套型面积、限销售价格、限购买对象的商品住房,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十七)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个人住房贷款率。规范公积金管理,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便捷服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个人住房条件方面的政策功能。 五、加强对城市住房保障的组织领导 (十八)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机构人员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土地供应到位,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为加快推进全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丽江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城建工作领导任副组长,由市建设、规划、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监察、地税、统计、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关政策和办法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九)职责分工。根据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各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建设部门: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工作政策,负责丽江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提出相关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发改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编制投资计划,审批(报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财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并负责住房补贴审核和发放。 国土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用地供应,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明确城市住房保障用地的供应量和布局。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与建设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廉租住房分配和日常管理,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 规划、监察、地税、统计、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二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的公示、评议、举报和奖惩制度,建立和选择相对固定的场所、媒体进行公示,每年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评议,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设立专门的举报受理部门,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明确专人负责处理。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除退房、退租外,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出具假证明的个人或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及行政不作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规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