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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颁发部门】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第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现公布《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08年7月10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州拖拉机的报废管理,强化拖拉机的事故预防,确保拖拉机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1997)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关于严格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员管理,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农机监字〔2006〕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拖拉机定义 1-1大中型拖拉机 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14.7KW的拖拉机(含14.7KW)。 1-2小型拖拉机 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KW的拖拉机。 1-3报废 拖拉机因使用年限长、技术状况恶化不宜继续使用而作废。 第二条拖拉机报废技术条件与经济指标 2-1大型链轨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或累计作业1.5万小时)。 2-2大型和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累计作业1.8万小时)。变型运输型拖拉机单缸使用年限超过6年。 2-3小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累计作业1.2万小时)。 2-4未达到报废年限的,且技术状况差又无配件来源的;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2-5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在标定工况下,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大于出厂标定值20%,或发动机有效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标定值15%的。 第三条报废拖拉机登记范围 凡在德宏州辖区内登记注册使用的拖拉机,无论是机关厂矿、学校、农场、农村拖拉机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都属报废登记范围。 第四条办理延缓报废与注销登记 4-1经拖拉机所有人申请办理延缓报废手续,每次办理延缓报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4-2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对延缓报废的拖拉机严格管理,每年对其进行两次安全技术检验,签注“延缓报废”及期限,加盖农机监理证件专用章。 4-3办理延缓报废手续的拖拉机,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检验的,一律强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4-4变型运输型拖拉机每次办理延缓报废,期限不超过一年,最多可办理三次延缓报废手续。 4-5办理延缓报废手续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在一年内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强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第五条报废拖拉机登记 5-1达到报废期限与报废条件的拖拉机,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开具报废通知书,收回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发放《拖拉机注销证明》,拖拉机所有人将报废拖拉机运到指定报废回收公司。 5-2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报废拖拉机的登记办理上报,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上报报废拖拉机分期分批在德宏团结报、德宏州农业信息网上刊登,将报废拖拉机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底盘号向社会布。 5-3对于达到报废期限和报废条件的拖拉机所有人拒不办理任何手续而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强制办理注销登记。 5-4经登记报废拖拉机的户主当年新购拖拉机、农机,申请国家财政农机购机补贴,符合补贴对象和范围的优先给予安排。 第六条附则 6-1本实施办法由德宏州农业局负责解释。 6-2本实施办法由州、县市(区)农业局组织实施,德宏州农机安全监理所、各县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具体实施。 6-3本实施办法从2008年7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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