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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进行合作的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在罗马签订的关于科学技术合作的协定; 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四年三月十日在罗马签订的关于空间科学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认识到在外层空间研究和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利益,期望进一步加强和发展这种合作; 对发展国际合作和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表示关心;努力维护宇宙空间的和平与开放,以便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 同时考虑到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的各项条款,以及由双方参加的关于探索和利用宇宙空间的其他多边条约和协定的各项条款; 期望造福于两国人民和发展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的互利合作;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将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以及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促进两国在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可包括下列领域: 一、宇宙空间研究,宇宙气象学,周围介质的科学研究,太阳系和空间物质研究,空间材料学、医学和生物工程学,地球遥感,宇宙通信和导航; 二、应用和科学卫星; 三、微重力试验; 四、经相互协商确定的其他方面,包括发射服务和利用发射场在内的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项目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协定第二条范围内的合作可按下述方式实施: 一、共同制定合作项目的空间计划,并付诸实施; 二、互派学者和其他专家,以及参加由有关科研部门确定的联合研究和设计工作; 三、交换实验数据和结果、科学情报和文献资料; 四、联合举办研讨会和学术会议; 五、其他双方同意的合作活动,并参照第二条第四项双方同意的合作活动。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负责实施本协定;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指定意大利空间局及可能的其他空间研究单位负责实施本协定。 第五条联合进行的实验所取得的科学技术信息的成果应由双方共有,并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交换,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六条本协定第二、第三条款中的具体合作计划、有关的合作条件及合作方式将由有关的组织以工作纪要的形式加以确定和同意,并经双方批准。这些工作纪要将确定执行具体合作计划的准则,包括相应的财政条件。每一方将根据各自的规章批准合作项目的执行计划并通知对方。 第七条双方将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和公司之间在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方面建立和发展合作,合作将在互利的科技、商业的条件下进行。 第八条双方将促进在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共同关心的法律问题研究方面的国际合作,必要时进行相应的磋商。 第九条本协定的签订将不得损害一方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签订并生效的其他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如果双方未达成另外的协议,则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尚未结束的计划的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意大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王礼恒                      安德里奥蒂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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