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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告设施安全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函[2007]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广安广告设施质量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请求户外广告设施质量安全检测服务收费实行双方协商定价的请示》收悉。你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取得了相应的检测资质,从其经营范围看,属中介服务机构。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是接受委托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的情况,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其安全质量检测收费由你公司向委托检测的单位或个人收取,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委托方双方协商确定。 二、你公司应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户外广告设施质量检验规范进行检测,在检测前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协议或约定书,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未签订协议的,不得收取检测费。严禁借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单位或个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你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票据,并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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