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拟于一九九一年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口以下商品:(商品清单略) 第二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拟于一九九一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以下商品:(商品清单略) 第三条上述商品的具体品种、数量将视两国贸易公司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进行洽商的结果而定,并签订贸易合同办理。 第四条双方同意,上述拟议中的进出口商品交易对两国贸易公司之间的其他交易没有限制之意。 第五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老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沈觉人 坎潘·辛玛拉翁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