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说明 一、为使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对本规定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指标汇总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应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对会计科目进行编号。本规定的编号办法是:总帐科目采用四位数字编号,一级明细科目采用二位数字编号,连同总帐科目共为六位数字,二级明细科目以下的编号依此类推。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适当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五、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利润分配表等有关附表,并应按季、按年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等会计报表报送有关单位。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应分别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人。年度会计报告还应报送原审批机关。 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间如下: (一)季度会计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 (二)年度会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出。 六、本规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等,以后如有改变,应按新的规定办理;本规定需要作相应的变更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修订。 七、本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 科目编号│科目名称│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 │1、资产类│ 1461 │ 产成品 │ 11-14、流动资产 │ 1471 │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101│现金│ 1491 │ 存货变现损失准备 1111│银行存款││15、长期投资 1121│有价证券│ 1501 │ 长期投资 1131│应收票据│ 1511 │ 拨付所属资金 1141│应收帐款││16、固定资产 1151│坏帐准备│ 1601 │ 固定资产 1161│预交所得税│ 1611 │ 累计折旧 1171│预付货款││17、在建工程 1181│内部往来│ 1701 │ 在建工程 1191│其他应收款││18、无形资产 1201│待摊费用│ 1801 │ 场地使用权 1301│材料采购│ 1811 │ 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 1401│原材料│ 1821 │ 其他无形资产 1411│包装物││19、其他资产 1421│低值易耗品│ 1901 │ 开办费 1431│材料成本差异│ 1911 │ 筹建期间汇兑损失 1441│委托加工材料│ 1921 │ 递延投资损失 1451│自制半成品│ 1931 │ 其他递延支出 │ 2、负债类 ││ 2101│ 21、流动负债 ││ 2111│ 短期借款 ││ 2121│ 应付票据 ││ 2131│ 应付帐款 ││ 2141│ 应付工资 ││ 2151│ 应交税金 ││ 2161│ 应付股利 ││ 2171│ 预收货款 ││ 2181│ 其他应付款 ││ 2191│││ │││ 2201│││ 2211│ 管理费用 ││ 2212│ 财务费用 ││ │ 其他业务收入 ││ 3101│ 其他业务支出 ││ 3102│55-56、营业外收支││ 3111│ 营业外收入 ││ 3121│ 营业外支出 ││ 3201│││ ────┴───────────┴─────┴─────────── 附注: 一、上列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登记的,可以不设。 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一)采用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增设“1155备用金”科目。 (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不设“1301材料采购”科目,改设“1302在途材料”科目。 (三)采用计划成本进行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核算的企业,增设“1452自制半成品成本差异”和“1462产品成本差异”科目。 (四)按完工进度或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企业,增设“4301已转未完工生产成本”科目。 (五)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不包括包销)产品的企业,增设“1472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有外购商品,不经加工即行对外销售的企业,增设“1481外购商品”科目。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因报废、毁损等原因需要清理的,增设“162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七)有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企业,增设“163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164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和“222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科目。 (八)有将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的企业,如果应收票据不属于银行承兑的,增设“1136应收票据贴现”科目。 (九)企业可将“4101生产成本”科目分为“4102基本生产”科目和“4103辅助生产”科目;可将“4201制造费用”科目分为“4202车间经费”科目和“4203厂部经费”科目。 (十)有购入外汇额度的企业,可增设“1116购入外汇额度”科目。 (十一)企业解散清算时,为了计算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清算损益,可增设“5701清算费用”科目和“5801清算损失”科目。 三、企业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些备查科目,如“受托加工材料”、“受托代销商品”、“可用外汇额度(按原币记帐)”、“租入固定资产”(不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101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企业内部各车间、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核算,或增设“1155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帐面余额,并与实际库存核对相符。 三、企业收付的现金,如果还有外币现金或外汇兑换券的,应分别另行设置外币现金或外汇兑换券的“现金日记帐”。 四、企业如果将每日的收入,包括支票、现金等,于当日全部存入银行,一切支出都通过银行支付的,应设置“1155备用金”科目,核算用以支付零星支出而设置的定额备用金,是否保留“现金”科目,由企业自行决定。 企业自银行提取现金设立定额备用金时,应借记“备用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自备用金中支付的零星支出应填制备用金支出凭单,定期编制备用金报销清单。自银行提取现金补足备用金时,应将报销清单上所列各项支出的金额,分别不同科目汇总,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111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 二、企业应按银行名称、存款种类和不同货币,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更正。月终时,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相符。 三、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企业,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时,如从银行结算户划出款项另开信用证存款的,应另设“信用证存款”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四、有现汇抵押业务的企业,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另设“现汇抵押”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发生抵押业务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现汇抵押”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贷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抵押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现汇抵押,应在年度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类下增列“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项目反映。 五、以人民币或某种外币(应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外汇牌价的货币,下同)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以下简称外币)的银行存款,在登记存入、支出和结余的外币金额时,应当同时登记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金额。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汇率,可以是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由企业自行选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当年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外币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增加和减少外币现金、债权、债务时,都应按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入帐。 六、每月终了,企业应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帐户(不包括按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帐户)的月末余额,按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折合金额与各该帐户记帐本位币帐面余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通过“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核算(汇兑损失明细科目借方记汇兑损失,贷方记汇兑收益,下同)。 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通过“筹建期间汇兑损失”科目核算。 七、企业将一种货币存款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存款时,应按实际兑入的外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或实际兑入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按实际兑出的外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或实际兑出的记帐本位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借贷方差额转入“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 八、企业以非人民币货币现钞存入该种货币的银行存款户,或自非人民币货币存款户提取该种货币现钞所发生的差额,视同汇兑损益处理,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 九、在外汇调剂中买入或卖出外币时,应按实际调剂价记帐。 卖出的外币,应按实际调剂价分别记入相应的银行存款帐户。 买入的外币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买入时,按实际调剂价借记“银行存款--(××调剂外币)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支用时,应按以加权平均等方法确定的帐面调剂汇率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调剂外币)户”科目。 十、企业有购入外汇额度的,应增设“1116购入外汇额度”科目进行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于购入外汇额度时,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借记“购入外汇额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以购入的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资金买入该种货币时,按该外汇额度帐面成本和配套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按该外汇额度帐面成本,贷记“购入外汇额度”科目,按配套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购入的外汇额度再出让时,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按出让外汇额度的帐面成本,贷记“购入外汇额度”科目,借贷方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以某种非人民币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于购入外汇额度时,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与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购入外汇额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以购入的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资金买入该种货币时,以实际购入的该货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或实际购入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按该外汇额度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贷记“购入外汇额度”科目,按借贷方的记帐本位币差额,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购入的外汇额度再出让时,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与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按出让外汇额度的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贷记“购入外汇额度”科目,借贷方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 企业因发生销售业务而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当设立“可用外汇额度”备查帐。进行登记。以该项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资金买入该种货币时,借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将该项外汇额度卖出时,应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或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贷记“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 1121有价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的有价证券,包括各种债券和股票。 二、企业购入债券,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包括价款和交易费用等有关费用,下同),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截至购买日止的应计利息,还应借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 如果债券利息金额较大,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计算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于收到债券利息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企业于债券到期前将债券出售或到期收回本息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帐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已入帐的应计利息收入,贷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科目。 三、企业购入股票,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款项内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还应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企业于收到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售出股票的帐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已经入帐的应收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科目。 1131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等业务而收到的各种票据,如汇票、本票等。收到的支票应存入银行,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不包括在应收票据之内。 二、企业收到应收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按票面金额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按到期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利息支出明细科目借方记利息支出,贷方记利息收入,下同)。如果利息金额较大,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将应计的利息收入,借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到期 收到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 三、企业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由银行扣除贴现息后将净额存入存款户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据的帐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已经入帐的应计利息收入,贷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按借贷方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 贴现的票据如果不是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到期时,付款人如无力偿还,企业应负偿还责任。因此,企业在贴现时,一般应将贴现的应收票据,贷记增设的“1126应收票据贴现”科目,而不直接贷记本科目。票据到期,由付款人向办理贴现的银行付清票据本息后,再将本科目与“应收票据贴现”科目相互冲销,即按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贴现”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票据到期,付款人无力偿付票据本息而由企业负责偿还办理贴现的银行时,应按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贴现”科目,按所付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所付本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应向原债务人收取的票面金额,仍在本科目中核算。如果企业贴现的应收票据是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在贴现时,可以直接贷记本科目,不必增设“应收票据贴现”科目。 四、各种应收票据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帐,进行明细核算。 五、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第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和货币单位,付款人、承兑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薄”内逐笔注销。 1141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供应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帐款。 二、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货币和不同的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帐。发生此类业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三、应收帐款应由经手人员或经手单位负责收回。对于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应及时催收,并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按规定确认为坏帐时,对于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不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记“管理费用--坏帐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并应在当年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四、企业预收的货款,可在“2161预收货款”科目核算,但同一客户的预收货款,在发生有关的应收帐款后,应当自“预收货款”科目转入本科目,预收货款情况不多的企业,可将预收货款直接记入本科目,不设“预收货款”科目。 1151坏帐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预计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所提取的坏帐准备。 二、企业于年度终了时,应根据“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的年末余额和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企业应提取的坏帐准备。企业于第一年提取坏帐准备时,应借记“管理费用--坏帐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在以后年度提取坏帐准备时,如应提取的坏帐准备金额大于本科目帐面余额的,应当按其差额,借记“管理费用--坏帐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应提取的坏帐准备金额小于本科目帐面余额的,应当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坏帐损失”科目。 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的年末余额中如果含有因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而发生的应收款项或按完工进度或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等确定销售收入所发生的应收款项,在计算坏帐准备提取金额时,应将该部分金额扣除。 三、按规定确认为坏帐的,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四、已经列为坏帐的应收款项,以后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或“管理费用--坏帐损失”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应收帐款”或“应收票据”项目的减项反映。 1161预交所得税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分季预交的所得税。 二、本科目预交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年度终了,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全年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并将本年度预交的所得税自本科目转入“应交税金”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如预交数大于应交数时,只将全年应交的所得税数额自本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本科目年末借方余额,为本年度多交的所得税额。在由税务机关将多交数退还企业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1171预付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 二、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收到所购货物,应按全部货款借记“材料采购”等有关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对于已经预付过货款的,应将预付的货款自本科目转入“应付帐款”科目,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应随时检查本科目的明细记录,确定已经预付货款的定货是否已经到达,保证预付的货款及时转入“应付帐款”科目冲抵应付货款的一部分,避免重复付款或将同一笔已经付清的帐款在“应付帐款”科目和本科目中长期挂在帐上,不结清。 预付货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将预付的货款直接记入“应付帐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货币和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1181内部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附属企业之间以及各个附属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往来企业的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三、为了确保往来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相符,应使用“内部往来记帐通知单”,由经济业务发生单位填制,送交对方及时记帐,并由对方核对后及时将副联退回。每月月终,由规定的一方根据明细记录抄列内部往来清单,送交对方核对帐目;对方应及时核对并将一份清单签回发出单位,如有未达帐项或由于差错等原因不能核对相符的,应在签回的清单上详细注明。发出单位对于对方指出的差错项目应及时查明并调整记录。 四、在企业汇编或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将发生的内部往来款项相互抵销。如因存在未达帐项以致不能抵销的,可将这些未达帐项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项目内反映。 1191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交所得税、预付货款、内部往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备用金、存出保证金、应收赔偿款、应退回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应计利息收入、应收股利以及现汇抵押等。 二、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货币和债务人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采用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应增设“备用金”科目核算。 1201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待摊保险费、待摊租金、待摊税金等。 二、企业发生的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摊的保险费、租金、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金额不大的待摊费用,可于支付时直接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1301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 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1)买价;(2)外地运杂费(包括运输、装卸、保险、包装、仓储等费用);(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过程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数量损耗,但应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5)煤、矿石等大宗材料的市内运杂费;(6)按规定应由买方支付的税金(如采购应税农产品而应付的工商统一税)。进口材料还应包括按照规定支付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等有关费用。采购人员差旅费、采购机构经费、非大宗材料的市内运杂费、企业供应部门和仓库的经费,应计入“制造费用”科目,不包括在材料采购成本之内。 三、企业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进行材料的核算。材料品种繁多的企业,一般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对于其中品种不多,但占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某些材料,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对于进口材料一般可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规模较小、材料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其全部材料可以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应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的一般核算方法是: (一)企业收到发票帐单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已经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帐单的材料,应先按计划成本记入材料明细帐,待收到发票帐单后,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对于月终尚未收到发票帐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记有关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回,或于收到发票帐单时逐笔冲回。 (三)根据合同规定预付货款时,可借记“预付货款”或“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材料验收入库后,再根据查核无误的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同时将已记入“预付货款”科目的预付款,自“预付货款”科目转入“应付帐款”科目。补付货款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购入材料在运输途中的短缺毁损,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合理的途耗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经确定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应根据有关证明,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也应记入材料采购成本。年终尚未查明处理的途中损耗,应在当年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月终时,应根据已经收到发票帐单的收料凭证的计划成本,借记有关的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并将计划成本与其相应的实际采购成本的差额,自本科目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六)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即为已经收到发票帐单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 五、本科目应按材料类别设置材料采购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材料采购明细采用多栏式的,登记内容一般包括:购料业务的付款或转帐日期,付款凭证或转帐凭证的编号,发票帐单的编号,收料日期,收料凭证编号,供应单位名称或采购人员姓名、购入材料的简要说明,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计划成本、成本差异和其他转帐金额。 材料采购明细帐,按照记入本科目借方的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的编号顺序,逐笔逐行进行登记,每笔付款(或转帐)业务与其相应的收料业务,应在同一行内进行登记。转出的金额(如应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收取的赔款等),也应在同一行内进行登记。 月终时,材料采购明细帐中所记已收到发票帐单但尚未收到或尚未全部收到的在途材料(包括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其合计数应与总帐中本科目的月末余额核对相符,并应逐笔逐行转入下月的材料采购明细帐内,以便下月收到材料后继续登记。 六、企业也可以将本科目的核算内容,仅限于已经验收入库的材料的采购成本。企业支付的购料价款,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验收入库的材料,应按实际成本(月末尚未收到发票帐单的,可按合同价暂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并按计划成本借记有关的材料科目和贷记本科目。月终时,将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自本科目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七、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可以不使用本科目而改用“1302在途材料”科目,以核算已经收到发票帐单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购入的材料验收入库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有关的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如果在收到发票帐单时材料尚未验收入库,则应借记“在途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待材料验收入库后,再借记有关的材料科目,贷记“在途材料”科目。已经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帐单的材料,应先将数量记入材料明细帐,待收到发票帐单后,再借记有关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月终时,企业应将尚未收到发票帐单的收料凭证,按合同价暂估入帐,借记有关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暂估应付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回,或于收到发票帐单时逐笔冲回。 1401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企业因受托加工而收到的原材料、零配件等,不在本科目核算,但应设置“受托加工材料”备查帐,记录其收发存数额。 二、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对于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应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和贷记“材料采购”、“生产成本”、“委托加工材料”等有关科目,并将有关的材料成本差异,自“材料采购”等科目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仓库发出的原材料,应按计划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其他业务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并将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自“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转入“生产成本”等有关科目。 三、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对于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应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在途材料”等科目。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或分批实际等方法计算确定。材料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当年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上述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计价方法,也适用于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四、企业的各种原材料,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核实处理。盘盈的原材料,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科目。盘亏或毁损的原材料,可在本科目的明细帐科目中,另设“待处理原材料损失”明细科目予以核算,借记本科目(等处理原材料损失)贷记本科目(有关材料),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送交入库的残料,按估计价值,借记本科目(有关材料),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原材料损失); (二)应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原材料损失); (三)定额内的短缺,以及无法收回的超定额盘亏和报废净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原材料损失); (四)属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原材料损失)。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对于盘亏和毁损的原材料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应自“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转入“制造费用”等有关科目。 原材料的短缺和毁损,应于年终结帐前查明处理,未能及时处理的,应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上述对原材料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帐务处理,也适用于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本科目应按原材料的类别、品种、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材料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对于进口材料,一般应单设明细帐进行核算,若购买材料所用货币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除记录收发存数量和按记帐本位币计算的单位成本和金额外,还应注明每批进口材料的外币单位进价、进价的外币金额、运杂费外币金额、运杂费记帐本位币金额、进口关税记帐本位币金额、全部实际成本记帐本位币金额等。 1411包装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和在销售过程中周转使用(包括出租或出借)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核算。用于储存材料、产品而不对外出售、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作固定资产核算的物品,可以于实际使用时列入费用,或作为在用低值易耗品,在“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内核算。 二、外购、自制和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包装物,应比照原材料的验收入库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生产成本”、“委托加工材料”等有关科目。 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应于生产领用时,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随同产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销售发出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随同产品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销售发出时,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可于发出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包装物的租金收入和报废包装物的残料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销售费用”科目。对于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应设置备查帐簿进行数量登记,以加强实物管理。 三、企业为了加强对周转使用包装物的管理,也可以在本科目下设置:“库存包装物”、“在用包装物”和“包装物摊销”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库存和在用的包装物,按照类别、品种或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周转使用的包装物,于取得时,借记本科目(库存包装物),贷记“材料采购”等科目;于发出使用时,自“库存包装物”明细科目转入“在用包装物”明细科目。在用包装物的成本根据使用年限按月摊销时,将摊销数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在用的包装物报废时,将原记成本减去已摊销数后的余额转作销售费用,并同时相应冲销包装物原记成本及其已摊销数,借记“销售费用”科目和本科目(包装物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包装物),报废后处理残值所得价款,冲减销售费用。 四、经常经营包装物出租而收取包装物租金的企业,应将包装物的租金收入和处理包装物残值的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将包装物的价值摊销和修理费用,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五、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包装物核算的企业,对于包装物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应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每月月终,应将本月生产领用、销售发出和报废的包装物应负担的成本差异,自“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转入“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等有关科目。 1421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较短、使用时不作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 二、外购、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低值易耗品验收入库时,应比照原材料的验收入库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生产成本”、“委托加工材料”等有关科目。发出使用或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于投入生产经营时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借记“其他递延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处理残值的收入,可冲减有关的费用支出。使用部门对于在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设置备查帐簿进行数量登记,加强实物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价值较小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但玻璃器皿易碎物品不论价值大小,均可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二)价值较大时,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三)企业也可以采用五成法摊销,即在领用时摊销50%,报废时再摊销50%。 四、企业为了加强对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也可以在本科目下设置:“库存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库存和在用低值易耗品,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核算,并按使用车间和部门进行核算。 五、企业要建立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报废、以旧换新和损失赔偿等制度,并及时按照制度的规定办理凭证手续进行会计处理。各使用车间、部门,设置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包括数量和金额),定期与实物核对,并与财会部门的帐面余额进行核对。 企业各车间、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的低值易耗品,按领用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库存低值易耗品);对于需要分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按领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贷记本科目(库存低值易耗品),并将应摊销数,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将其原价减去已摊销数后的余额转入有关费用,并同时相应冲减低值易耗品原价及其已摊销数,借记有关费用科目和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后入库残料的价值以及应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的部分,应相应冲减有关费用,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有关费用科目。 六、采用计划成本进行低值易耗品核算的企业,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应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并应随着计划成本的转销而转入有关的科目。 1431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各种材料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应认真制定材料计划成本目录,列出各种材料的名称、规格、编号和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情况可及时进行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库存材料因调整计划成本所发生的差额,应自有关的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 二、外购、自制和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材料的成本差异应分别自“材料采购”、“生产成本”和“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转入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领用、发出或报废的各种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其他业务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差异率计算,也可按上月差异率计算。如领用的是本月购入的材料也可按该批材料的差异率计算。计算差异率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当年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四、本科目应按材料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五、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明细核算的企业,也可以不设本科目,而在有关材料科目或在不同的材料类别之下,分别设置材料成本差异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441委托加工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发交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应付的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税金等,都应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的实际成本和退回材料的实际成本,应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加工中材料的实际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帐,记录发出材料的品名、数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用、运杂费、税金等,退回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以及加工完成的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等资料。 1451自制半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自制半成品是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但尚未制造完成为商品产品,仍需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 外购半成品(外购件)应作为原材料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从一个车间转入另一个车间的自制半成品,可以在“生产成本”科目内结帐,也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从仓库领用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外销售的自制半成品,视同产品销售处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库存自制半成品的类别、品种、规格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自制半成品,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增设“1452自制半成品成本差异”科目,核算自制半成品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并应按月分摊领用或发出的自制半成品的成本差异。 五、不单独计算自制半成品成本的企业,可以不设本科目。但应另设备查帐簿,对仓库或车间存放的自制半成品进行详细的数量登记,以加强实物管理。 1461产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库存的产成品,已经发出但尚未实现销售的产成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产成品,以及发出展览的产成品等。 二、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应按实际成本自“生产成本”科目转入本科目;售出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应自本科目转入“产品销售成本”等科目。由于销售以外的其他原因(如企业自用、捐赠、盘亏等)而减少的产成品,如税法规定需要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应视同产品销售处理;不需要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可将其实际成本自本科目直接转入有关的科目,不作销售处理。 三、本科目应按产品的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各种产成品也可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增设“1462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核算产成品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并应按月将产成品成本差异按照存销比例进行分配,将售出产成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五、有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或寄售)产品的企业,应增设“1472委托代销商品”科目。企业应与受托代销单位订立代销合同,规定代销单位应于售后及时、定期或至少按月报送已销产品清单(载明售出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金额,应扣的代交税金和代销手续费等),并将货款净额及时汇交企业。企业将委托代销的产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时,应按成本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应按销售金额,借记“应收帐款--××代销单位”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按已代扣代交税金和代销手续费等,借记“销售税金”科目和“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科目,贷记“应收帐款--××代销单位”科目。同时按代销产品的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汇来货款净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代销单位”科目。 六、有受托为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产品的企业,可设置“受托代销商品”备查帐簿,用单式记帐法记录受托代销商品的增加和减少金额。受托代销商品售出时,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托销单位”科目;应交受托代销商品的销售税金,借记“应付帐款--××托销单位”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收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借记“应付帐款--××托销单位”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将代销商品的货款净额(货款减去应代交的税金和应收手续费后的余额)汇交委托代销单位时,借记“应付帐款--××托销单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七、有外购商品(指自外单位购入不需要进行任何加工或装配,就可以单独作价或与本企业的产品配套出售的商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应单独设置“1481外购商品”科目核算。外购商品应以进价和入库前的运输、装卸等费用为实际成本,作为记帐依据。 1471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并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企业发出的产成品实际成本。 二、产成品发出时,应按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三、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应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按产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实际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分期收款的销售收入中所含的利息部分,可不单独核算。 五、如果购货人因无力偿付货款而将产品退回,可按本科目帐面余额,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产品退回时,企业如有尚未收到货款但已结转销售收入和相应的销售成本的,应先将这部分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冲回,再按该产品的帐面余额,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销售对象等设置明细帐或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备查帐簿,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数量、售价、成本、已收取的货款和尚未收取的货款等有关资料。 1491存货变现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年度终了时,对因残次、陈旧、冷背等原因需要降价处理的产成品和可以对外销售的自制半成品所提取的变现损失准备。 二、年度终了,企业应填列需降价处理的存货清单,并计算这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低于其帐面实际成本的,差额即为应提取的存货变现损失准备。企业于第一年提取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于以后年度提取时,如果应提取的存货变现损失准备金额大于本科目帐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小于本科目帐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 三、已提取变现损失准备的存货于处理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按售出存货已提的损失准备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其帐面实际成本,贷记“产成品”科目,按借贷方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有关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的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存货”项目的减项反映。 1501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直接向其他单位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入的不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 二、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投资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或按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无形资产等的作价加交易费用等有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实际交付的金额或投资资产的帐面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等科目,以旧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应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借贷方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递延投资损失”科目。 购买股票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将该部分股利从长期投资成本中减除,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股利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对于购买股票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还应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应根据投资企业本年税后利润和其他投资人权益的新增部分,按企业所占份额计算长期投资的调整数,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或减少其他投资人权益,应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被投资企业分得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购买股票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还应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五、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价款中含有截至购买日止的应计利息,还应借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 会计期间终了,应计算至期末时应计未收利息。如购入债券价格与债券票面价格相等,应于计算应计未收利息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如购入债券价格高于或低于债券票面价值的,其差额为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到期前按《制度》规定的方法摊销,于计算应计利息时,按应计利息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按本期应摊销的溢价或折价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如果溢价或折价的金额不大,企业也可以在年终计算应计利息时,将本年应摊销的溢价或折价金额一次摊销。 企业实际收到利息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六、长期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投资的帐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已入帐的应计未收利息或应收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科目。 1511拨付所属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付给所属各个独立核算但不独立纳税的附属企业的资金,附属企业收到企业拨来的资金,应在“3121公司拨入资金”科目核算。企业与附属企业之间以及各附属企业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和“公司拨入资金”科目内核算。企业对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附属企业进行的投资,应在“长期投资”科目内核算,也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在将银行存款拨付附属企业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将固定资产等拨付附属企业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如为旧的固定资产,还应将已计的折旧同时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16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依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的依据。 二、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应按原价借记本科目,并按不同的来源贷记下列科目: (一)投资人投入的固定资产,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如系旧的固定资产,应按原价及累计折旧分别记帐,即按原价借记本科目,按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还应按由企业负担的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各项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方差额(即议定的价格)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原价和累计折旧不明确的,应估计原价和累计折旧入帐。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三)自制、自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贷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 (四)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捐赠公积”科目。如系旧的固定资产,应按估计的原价和累计折旧,分别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还应按由企业负担的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各项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方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捐赠公积”科目。 三、企业对于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可增设“162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变价所得的价款,入库的残料价值,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的款项等,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清理净损益,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应自“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开办费”科目;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应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清理的,如该项固定资产与工程施工直接有关,其净损益应自“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如该项固定资产与工程施工不直接有关,其净损益在筹建期间应转入“开办费”科目,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应转入“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或“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 四、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定期清理盘点,至少每年应清查一次。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净值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在建工程”或“开办费”等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按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在建工程”或“开办费”等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按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六、企业如有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而发生的支出(不包括增加设备等固定资产),应通过“其他递延支出”科目核算。 七、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增设“163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64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222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三个科目。租入时,借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科目。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按期支付租金(包括分期支付的固定资产价款、价款的利息和手续费等)时,借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管理费用--其他”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租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大且期限不长,利息和手续费也可以不单独核算。按期计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租赁合同到期,付给出租单位最后一次价款,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企业时,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1611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应根据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等,按月计算折旧,并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分别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筹建期间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借记“在建工程”、“开办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在月份内增加或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计折旧。 四、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计折旧。 五、固定资产因扩充、翻新或技术改造等原因而调增原价的,应按调增后的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和估计残值后的金额,除以相应延长后的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年折旧额;如增值后的固定资产不能延长使用年限的,则应按原尚可使用年限计算。 六、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七、企业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可直接计入有关的费用科目。为了均衡成本负担,企业也可以预计大修理支出,根据企业的大修理计划,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平均预提,实际发生支出时冲减预提费用。 1701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支出,包括需要安装的设备价值和其他有关支出。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01 建筑工程(分自营和出包两类,并按工程项目分户); 02 设备安装工程(分类分户同上); 03 已完工程(按工程项目分户,在每一工程项目下按固定资产名称列出其成本价值); 04 待安装设备(按设备名称分户); 05 工程用材料(按材料名称分户); 06 预付工程价款(按承包单位分户); 07 工程管理费。 三、企业进行在建工程的有关分录一般包括: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