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外事侨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事侨务局反映。
二○○八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侨捐项目是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爱国爱乡的丰碑,是我市调动海内外积极因素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自市府办《转发市外事侨务局关于建立我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06〕125号)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外事侨务部门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了专责机构,采取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目前,全市已按要求完成了侨捐项目普查登记、建立电子档案资料库、项目确认等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侨捐项目的监督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切实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省人大《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省政府《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8号)、省侨办《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粤侨办〔2005〕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遵循捐赠自愿原则
(一)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必须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募、摊派。
(二)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数额、用途、方式和选择受赠单位,有权了解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有权对捐赠项目的设计、施工、使用提出意见。
(三)捐赠人和受赠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捐赠和受赠手续。
二、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一)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款物,受赠单位要登记入帐,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二)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受赠单位应与捐赠人就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用途作出约定。
(三)获准兴办的侨捐项目,选址、设计、施工等都要充分听取捐赠人意见;工程造价要有预算方案,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工程规模和投资。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随意更改项目的名称和用途。
三、坚持审核备案制度
(一)侨捐项目的建设,受赠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侨捐项目价值10万元以上的,受赠单位要在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凡1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落成交付使用后,受赠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侨捐项目确认工作,经审核后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确认证书》。
四、坚持公示制度
(一)受赠单位要将华侨捐赠项目的有关管理、使用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向社会公示,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二)捐赠人有权直接或者委托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对华侨捐赠项目进行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三)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侨捐项目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结果既要向捐赠人通报,同时也要报告当地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五、坚持改变用途报批制度
(一)侨捐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将其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华侨捐赠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
(二)因城乡建设规划或体制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原用途的,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和捐赠人同意、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华侨捐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须经地级以上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华侨捐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须经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已届使用期限拟报废的华侨捐赠项目,应经社会专业鉴证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并由受赠单位报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办理注销登记。500万元以上的华侨捐赠项目,报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00万元以上的华侨捐赠项目,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受赠单位应及时将报废项目的处理意见通报捐赠人。
(四)因城乡建设需拆迁华侨捐赠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责拆迁的单位应事先告知捐赠人和受赠单位,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经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拆迁,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参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对受赠单位予以补偿;因拆迁使受赠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拆迁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受赠单位获得拆迁华侨捐赠项目的补偿应用于相同用途的公益事业,并按华侨捐赠项目的管理规定重新办理有关确认和管理手续。
六、坚持受赠单位与捐赠者联系制度
(一)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受赠单位应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致送感谢信。
(二)华侨捐赠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要将工程建设、验收和款物使用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三)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华侨捐赠项目,受赠单位要建立与捐赠人长期联系制度。
七、坚持信息化管理制度
(一)建立市、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华侨捐赠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华侨捐赠项目管理数据化和网络化。
(二)市、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接受的侨捐款物情况进行统计,已确认的侨捐项目要规范编号,并录入华侨捐赠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保持数据库资料的连续性。
(三)各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分析侨捐动态和侨捐资产的使用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八、坚持年度检查制度
(一)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定期向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情况。
(二)各级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华侨捐赠项目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每年定期对华侨捐赠项目受赠单位进行检查;对管理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善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九、坚持受赠单位问责制度
(一)华侨捐赠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属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毁坏。华侨捐赠项目由县级以上外事侨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二)受赠单位是华侨捐赠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项目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实行受赠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以受赠单位为主的原则。
(三)受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辖下单位受赠华侨捐赠项目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并协助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检查监管工作。
(四)对确认的华侨捐赠项目,受赠单位责任人要与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管理责任书》,建立管理、使用和维护制度,明确责任,接受监督。受赠单位责任人如有变动,应及时与侨务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责任书。
(五)对管理混乱,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赠单位,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因管理不善致使侨捐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