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救灾募捐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挪作他用。 (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全市以不同形式募集救灾款物的单位和部门,全部纳入抗震救灾捐赠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确保捐赠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完善制度,科学安排。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建立健全财务和救灾款物的管理制度,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各类救灾款物要根据灾区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有效使用。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救灾捐赠款物的安全。 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保证捐赠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可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灾捐赠,捐赠人凭捐赠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救灾捐赠款物 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登记表册,实行分类管理。 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情况,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如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同一项目,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 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募基金会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救灾捐赠工作透明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汇总统计本县(市、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对直接向灾区提供资金物品、服务工具、基础建设等捐助的,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广泛调查,并通过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补办有关捐赠手续,不遗不漏的纳入到救灾捐赠统计中,全面完整地反映我市救灾捐赠情况。 建立捐赠物资价值评估确认机制,对捐赠物资折价的确定,由各级政府责成有价格评估确认资质的权威部门,采取科学、合理、合规的技术方法确认。 建立物资采购制度,受赠单位运用捐赠资金采购捐赠物资时,要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方法进行,对能够通过政府采购的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对应急捐赠,无法进行政府采购的要到正规生产单位和合法经营商店采购。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五、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救灾捐赠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