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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冀价管字[2006]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6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57号)中规定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略)

河北省物价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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