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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统一考试工作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浙江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浙司政[2006]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各有关市司法局、全省各监狱劳教单位政治部(处): 为切实加强岗位练兵理论知识统一考试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实施方案》,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考试工作,在省司法厅岗位练兵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岗位练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和检查。 二、考试时间 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统一考试分两场进行,每位民警在同一场次分别完成公共基础知识和分职岗位知识的答卷。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场:12月27日9:00-11:30开卷A、闭卷A同时进行。 第二场:12月27日14:00-16:30开卷B、闭卷B同时进行。 三、开卷人员 男民警55周岁以上,女民警50周岁以上,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 四、考点及考场 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统一考试设考点和考场。 (一)考点。以省监狱管理局机关、省劳教局机关、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各监狱、劳教所,省监狱中心医院等为单位设置。比较分散的农业监狱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分考点。有关市司法局应参加考试的人民警察编入所辖的监所单位考点参加统一考试。各单位岗位练兵活动办公室,负责印制监考人员、考点主考和副主考、考务工作人员等胸牌;提前公布考场安排表,包括考场编号、所在教室、座位安排等内容;准备考试相关的胶水、针线等试卷装订用品。 (二)考场。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的考场应分别设置,考场人数由岗位练兵办公室因地制宜确定。闭卷考场和开卷考场均设置单人单桌,不得使用圆桌式会议室、礼堂或阶梯教室。 考场应具有较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考场内应在醒目处张贴《考场规则》及《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 五、准考证 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统一考试,不专门印制准考证,各单位岗位练兵办公室在考场设置时,按人民警察警号编制考场、确定座位。考试时,参考民警携带警官证,凭警号、警官证核对考场及座位。 六、考务工作人员 (一)监考人员。每个考场设置2名监考人员,考场监考人员由岗位练兵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人员担任,监考人员确定后,要统一组织培训,明确任务、熟悉方法及有关规定。同时,考点还应配备其他考务工作服务人员,包括收发、保管试卷人员、流动巡查人员、保卫人员和医护人员等。 (二)考务工作人员一律佩戴胸牌,分别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考点主考、副主考为红色;监考人员为粉红色;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及考务工作服务人员为浅蓝色。 七、命题及试卷种类 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考试由省司法厅岗位练兵办公室统一命题,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分职岗位知识试卷两套,每名参考民警除完成公共基础知识考卷答题外,还应完成相对应的分职岗位知识考卷答题(每人限一个分职岗位,统一考试和抽考的分职岗位应当一致,试卷种类见附件1)。分职岗位类试卷共分六类,即:管理教育类、生产劳动管理类、政治工作类、行政后勤类、医护类(医生、护士、防疫等专业人员)、领导类。 对应分职岗位考试人员,按照学什么、考什么的原则,由岗位练兵办公室确定后报上一级岗位练兵办公室备案。对应分职岗位考试人员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须更改的,经岗位练兵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报上一级岗位练兵办公室备案。 八、试卷接收、印制、交接与保管 考试试卷必须严格按规定接收、印制、交接和保管,严防泄密和发生其他事故。 电子版试卷由省司法厅岗位练兵办公室通过互联网以电子邮件形式下发到各单位岗位练兵办公室(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试卷发放到各有关市司法局岗位练兵办公室),各单位岗位练兵办公室要指定1名专人在互联网申请新的接收试卷邮箱地址,接收试卷邮箱地址、接收责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含手机)于12月18日前传真报省司法厅岗位练兵办公室(联系人:傅连方电话:0571-87050509传真:0571-87054364)。电子版试卷接收后,要仔细核对试卷种类,核对无误后,另存至U盘或软盘(贴上密封条,将邮箱内电子版试卷删除),由专人保管。电子版试卷不得随意备份、复制、粘贴至计算机硬盘(其它电子存储介质),如发生试题泄漏、丢失等事故,要追究接收责任人责任。 试卷印制工作,按照“专人负责、专门印刷、保密室保管”的原则,统一用A4纸单面印刷(开卷、闭卷考卷相同,不印制答题卡,考生将答案按卷面提示填写至试卷相应位置),按照实际参考人数的5%确定备用考卷。印制完成的考卷,按各考场参考民警数量、类别分别装入试卷袋,试卷袋正面应注明考试时间、考卷类别、数量等信息,袋口统一用密封条密封。分装完成的考卷,统一存放在保密室内,由保密员妥善保管,在开卷和评卷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拆启试卷袋。 九、考试 1、试卷领取、启封与分发。考试前30分钟,由各考点的主考对保密室存放的试卷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后,监考人员到保密室领取试卷,并核对试卷类别和应考人数,核实无误后于考前5分钟在考场当场拆启试卷袋,分发试卷。在试卷领取、启封与分发过程中,如发现破损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封存并报告厅岗位练兵办公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维护考场纪律。试卷启封前,监考人员应当场宣读《考场规则》和《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见附件2),核对警官证,考试中认真维护考场纪律。 3、试卷收回、装订与保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负责收回考场内全部试卷,并到指定地点进行集中装订;作废试卷、缺考试卷和空白试卷装订在有效试卷后面;装袋后,贴上密封条,并如实填写试卷袋封面规定的内容,签名后交考点岗位练兵办公室。各单位岗位练兵办公室应对收回试卷装订、装袋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后,移交保密室妥善保管。 十、评卷 各类试卷标准答案,在考试结束后由厅岗位练兵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统一下发至各单位的试卷接收电子邮箱。 (一)评卷人员的组成。评卷工作由各单位岗位练兵办公室组织实施,评卷人员由各单位自行选聘。 (二)评卷工作程序。按照评卷、核分、复核等环节,采取流水作业法,专人评专题,按照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分。 (三)评卷工作要求。评卷工作应集中封闭进行,按百分制评分,只记得分,不记扣分,评卷人在试卷醒目位置签名。评卷时须用红色笔,严禁涂改,如需更正,须经评卷组组长同意并签字。 (四)评卷汇总统计上报。由专人对试卷逐份进行复核、核分、登记。评卷完毕后由各单位岗位练兵办公室填写《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统一考试情况统计表》、《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统一考试成绩统计表》(见附件3、附件4),于1月5日前填写完毕以电子文档形式分别报省司法厅以及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岗位练兵办公室。(厅岗位练兵办公室电子邮箱:e0123456@163.com) (五)成绩公布与归档。考试成绩由各单位在公示栏中公布(注明A卷、B卷和开卷、闭卷及分职岗位),并记入《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考试成绩表》,待考试考核工作结束后,报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岗位练兵办公室审核、盖章,装入个人档案。 十一、补考 (一)参加本次考试成绩不合格人员、因故未参加考试的其他人员,均应参加补考。 (二)补考工作、补考时间及补考试卷命题由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岗位练兵办公室确定,并统一安排。 十二、考试考务监督 为确保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性,各考点一定要加强对考试考务工作的监督,并分别公布厅、局、本考点的考务监督电话,接受监督。 厅岗位练兵考试工作监督电话:0571-87054364、87050509、87050502 十三、制定应急预案 各考点单位应从考试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特别是监管安全突发事件的角度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保障考试顺利进行尤其是监所安全稳定。 十四、其它 全省统一考试结束后,省厅局将结合督查、验收工作对各单位人员进行抽考(时间另行通知),抽考范围控制在重点条目以内,抽考成绩列为对单位和个人总结考评的重要依据。 以上实施意见,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厅岗位练兵办公室联系(负责人:叶东大0571-87054359、13958181077协调人:傅连方0571-87050509、13588724666)。 附件:1.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考试试卷种类 2.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3.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统一考试情况统计表 4.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考试成绩统计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
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考试试卷种类 (共28套)
一、公共基础知识 1.监狱公共基础知识A卷 2.监狱公共基础知识B卷 3.劳教公共基础知识A卷 4.劳教公共基础知识B卷 二、分职岗位知识 1.监狱管理教育类岗位A卷 2.监狱管理教育类岗位B卷 3.监狱生产管理类岗位A卷 4.监狱生产管理类岗位B卷 5.监狱政治工作类岗位A卷 6.监狱政治工作类岗位B卷 7.监狱行政后勤类岗位A卷 8.监狱行政后勤类岗位B卷 9.监狱医护类岗位A卷 10.监狱医护类岗位B卷 11.监狱领导类岗位A卷 12.监狱领导类岗位B卷 13.劳教管理教育类岗位A卷 14.劳教管理教育类岗位B卷 15.劳教生产管理类岗位A卷 16.劳教生产管理类岗位B卷 17.劳教政治工作类岗位A卷 18.劳教政治工作类岗位B卷 19.劳教行政后勤类岗位A卷 20.劳教行政后勤类岗位B卷 21.劳教医护类岗位A卷 22.劳教医护类岗位B卷 23.劳教领导类岗位A卷 24.劳教领导类岗位B卷 附件2
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一、考场规则 1.考试人员统一着制式警服凭警官证进入所在考场参加考试。考前15分钟由监考人员验证后入场,对号入座,将警官证置于桌面右上角,以备检查、核对。 2.考试人员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3.考试人员只准带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或其他不许带入的物品(如手机、对讲机等)进入考场。开考后,不得互相借用任何物品。 4.考试信号发出后开始答题,考试人员只能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单位、姓名和警号等信息,不准在试卷上作其他任何标记。 5.考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有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6.考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交换试卷。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7.考试人员要尊重考务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主考、巡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无理取闹者,主考有权令其退场。 8.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试人员要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答题纸带出考场。 9.除本考场监考、考点主考外,其他人员不得进人考场。 10.考场内禁止吸烟。 二、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监考标志,开考前15分钟在所在考场门口组织考试人员入场,并逐个进行检查、验证。考试前,监考人员要宣读《考场规则》和《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开考前5分钟当场拆封试卷袋,分发试卷。 2.监考人员必须提醒考试人员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填写姓名和警号,开考后逐一检查警官证是否与应考人一致,发现冒名顶替者,应报告主考进行处理。 3.开考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详细填写《考试情况记录单》,登记缺考人员名单及警号。发现考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时,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决定》,并将违纪情况记入《考试情况记录单》,对情节严重者应及时向主考报告,经同意后终止其考试,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 4.监考人员不念题,对试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考试人员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解答,但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试人员私下交谈。 5.发现考试人员患有急病等情况,应及时与主考或有关工作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6.严格掌握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试人员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即令考试人员停止答卷并收取试卷。 7.考试完毕,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全部试卷,无误后,连同缺考试卷,用线装订成册,与剩余试卷和签名后的《考试情况记录单》(由各单位统一),一并装入原试卷袋后密封,然后将密封后的试卷袋交考点岗位练兵办公室验收。 8.监考人员不准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违反有关规定者,按《考试工作纪律》处理。 三、主考、副主考职责 1.严格执行考试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严密组织本考点的考试工作,领导和组织考点工作人员按规定的考试程序和要求,圆满完成考试任务。 2.建立考试办公室和工作制度,确定考点工作人员,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3.组织监考人员和考点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规定,掌握考试纪律和监考程序,及时检查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4.为各考场选派监考人员,组织分发试卷及其他监考用品。 5.安排专人严格按规定时间发出信号。预备信号、开考信号和考试结束信号要有明显区别,并让监考人员通知考试人员。 6.随时掌握考试情况,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重要问题。对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及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 7.考试结束时,与岗位练兵办公室一起检查验收各考场试卷的装订和密封,并派专人保管,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8.考试期间,主考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无故离岗。副主考协助主考做好上述工作。 四、考点工作人员职责 1.自觉接受主考、副主考和岗位练兵办公室的工作安排,遵守纪律,恪守职责,努力做好考试服务工作。 2.熟悉有关规定,明确职责范围,与其他人员密切配合,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3.保密人员应做好试卷的收发、保管和保密工作。 4.考试期间要佩戴工作人员标志,原则上不得进入考场,因工作需要进入考场时,须经主考或副主考批准。 五、评卷规则 1.考试评卷工作,由各考点岗位练兵办公室组织进行。 2.评卷人员分若干小组,各小组设组长一人,评卷组长对评卷进度和评卷质量负责。评卷组长在评卷工作开始前,组织小组全体人员在正确理解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先进行试评,然后制定具体评卷步骤,进行正式评卷。 3.评卷一律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签名和记分必须清楚,严禁涂抹。 4.评卷采取流水作业法,不允许一人评阅全卷。评卷人评完一题,应在指定位置上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该题的得分数,在得分边上醒目位置处签上评卷人姓名。 5.全卷各题评完后应有专人核阅并合计试卷总分。核分人发现评阅的试题有错评、漏评或评分不当的现象,应与原评卷人共同商讨,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修正,并一起在修正处签名。若意见不统一,应交评卷组长处理。 6.评卷人和核分人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和核分。如对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有异议,应与评卷组长联系,非经司法部专项办同意,任何人不能擅自更改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 7.字迹不清、卷面模糊、无法判定答题内容的,不予记分。 8.评卷组长应组织专人做好已评试卷的复查工作,确保试卷评定质量。在复查时需要做更改的试卷,必须由评卷组长和原评卷人联合签名并在答卷上写明缘由。 9.评卷过程中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评卷组长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对卷面有标记、卷内字迹前后不一致和有抄袭、雷同现象的试卷,应在有关试卷封面做详细记录。 10.评卷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试人员考试答案和成绩,不得查阅考试成绩。评卷人员违反纪律和徇私舞弊,予以严肃处理。 六、考试成绩登记规定 1.应组成登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考试成绩的登分、核分、计算机录入等具体工作。登分组长对登分和录入结果负责。 2.登分人员首先要对各题分数和试卷总分进行核对,在对全袋各试卷核对无误后才能拆除装订线进行登分,如发现记分和试卷总分有错误,应送请评卷组长,按规定程序修改、签字。 3.登分后要有专人复核,如发现登分计算有误,应由复核人立即更正,并与登分组长共同在备注栏目中签字。任何人不得私自登分或涂改分数。 4.登记小组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在封闭情况下完成考试成绩登分任务。 5.每袋试卷登分完毕,应将答卷放入试卷袋中,防止发生重登或漏登现象。对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待补考工作结束后,方可处理。 6.作好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七、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 1.考试人员不按规定使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答卷按零分处理。 2.在试卷规定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码或作任何标记的,按零分处理。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考试,清退出考场,试卷按零分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监考人员警告二次以上; (2)夹带书籍、资料、通讯工具(手机、对讲机等)及其他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 (3)偷看或抄书、抄资料或抄袭他人答卷; (4)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或替他人答卷。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不准参加补考: (1)串通作弊; (2)请人替考; (3)替人考试; (4)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考场考试无效: (1)监考人员纵容考试人员作弊或有意为考试人员作弊提供条件,使整个考场违反考试纪律; (2)监考人员严重失职或无力控制考场纪律,致使考场纪律混乱,考试人员作弊严重; (3)考场试卷答题雷同,抄袭现象普遍,半数以上人员作弊。 6.因考场管理不力,或工作人员纵容舞弊行为造成考场纪律失控,秩序混乱,考场考试无效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3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统一考试情况统计表 填表时间
┌─────┬─────────────┬──────┬─────────────────┐ │ 考点 ││ 考点负责人 ││ ├─────┼─────────────┼──────┼─────────────────┤ │ 应考人数 │(人)│缺考人数│(人)│ ├─────┼─────────────┼──────┼─────────────────┤ │ 实考人数 │(人)│作弊人数│(人)│ ├─────┼─────────────┼──────┼─────────────────┤ │考│ 闭卷考试 │ 最高分 │(分)│ │试│├──────┼─────────────────┤ │成││ 最低分 │(分)│ │绩│├──────┼─────────────────┤ │││ 平均分 │(分)│ │├─────────────┼──────┼─────────────────┤ ││ 开卷考试 │ 最高分 │(分)│ ││├──────┼─────────────────┤ │││ 最低分 │(分)│ ││├──────┼─────────────────┤ │││ 平均分 │(分)│ │├─────────────┼──────┴─────────────────┤ ││ 总平均分 ││ │││(分)│ ├─────┼─────────────┼──────────────────┬─┬───┤ │ 合格人数 │ 闭卷考试 │(人)│总││ │├─────────────┼──────────────────┤计│(人)│ ││ 开卷考试 │(人)│││ ├─────┼─────────────┼──────────────────┼─┼───┤ │ 补考人数 │ 闭卷考试 │(人)│总││ │├─────────────┼──────────────────┤计│(人)│ ││ 开卷考试 ││││ │││(人)│││ ├─────┼─────────────┴──────────────────┴─┴───┤ │填│1.考试成绩60分(含)以上为合格。│ │表│2.作弊人员成绩按零分计算,纳入实考人员成绩总分计算平均分。│ │说│3.填表单位加盖印章。│ │明│4.请于2007年1月5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省司法厅以及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岗位│ ││练兵办公室。│ ├─────┼───────┬──────────────────┬───────────┤ │填表人││填表单位(盖章)││ └─────┴───────┴──────────────────┴───────────┘ 附件4
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考试成绩统计 单位: 登分人填表时间 第页
┌──────┬────┬──┬──┬───┬────────┬───┬───┬───┐ │ 警 号│姓名│性别│年龄│ 学历 │部门│ 职务 │考试类│ 成绩 │ ││││││││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 │1.考试类别栏填写参考民警相对应的一个分职岗位。 │ │ 表 │2.请于2007年1月5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省司法厅以及省监狱管理局、省劳 │ │ 说 │教局岗位练兵办公室。│ │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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