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的市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见》(国人发[2005]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以及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6年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的系列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的新机制,我委制定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一、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完善依法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为了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实现行政目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坚持合法、合理、公开、高效、便民原则,体现以人为本,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要求。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行政许可;
4、征收社会抚养费及其他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
5、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1、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合法性审核、审议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根据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业务内容,确定由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具体负责文件的起草工作;重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在立法论证调研的基础上,起草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业务机构或者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业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如实说明情况和理由。
4、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书面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条款;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意见;对重点条文的说明。
5、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有关起草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举办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应当向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
6、起草单位收到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后,应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再次论证、修改,形成送审稿,报委主任(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7、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经委主任(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8、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应当由起草单位在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约束力。
9、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溯及既往的条款,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程序
1、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起草单位将规范性文件的草案及其说明,正式文件和备案报告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备案。
备案报告应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布文号,批准、公布和生效日期及公布形式,以及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说明的份数,并加盖报送机关的印章。
规范性文件不按时报送备案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通知其限期内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 ,并责令限期报送。
2、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是否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相抵触、设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等,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通知制定机关改正、责令自行废止,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3、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对以下内容予以登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文号以及备案报告的文号;规范性文件批准方式和签发人姓名;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和生效日期;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形式;寄发备案材料的日期、份数以及邮件编号;经办人签名。
4、受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对以下内容予以登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文号以及备案报告的文号;制定机关的名称;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和生效日期;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形式;收到备案材料的日期、份数以及邮件编号;相关业务机构和部门的意见;审查结论等。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审查、备案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
十、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