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发展改革厅、财政厅、建设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水利局《转发国家五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516号)要求。为促进节约用水,减轻人民群众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全市用水户基本用水量(最低额定水量)的规定,并对市府〔1993〕51号文、市府〔1995〕144号文做如下修订。 三亚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和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市府〔1993〕51号)第一条规定:“实行统一规定各种口径水表的基本用水量,作为用户月缴交水费的起点用水量。用户月用水量不足基本用水量,按基本用水量收费。各种口径水表基本用水量核定为:用户月用水量不足基本用水量,按基本用水”。现予以删除。 ┌─────────┬────┬─────┬─────┬─────┬─────┬─────┐ │水表口径(mm)│ 15 │20│25│40│50│75│ ├─────────┼────┼─────┼─────┼─────┼─────┼─────┤ │基本用水(立方米)│ 6│10│60│ 100│ 200│ 1500 │ └─────────┴────┴─────┴─────┴─────┴─────┴─────┘ ┌─────────┬────┬─────┬─────┬─────┬─────┬─────┐ │水表口径(mm)│100 │ 150│ 200│ 250│ 300││ ├─────────┼────┼─────┼─────┼─────┼─────┼─────┤ │ 基本用水(立方米) │3000│ 6000 │12000 │18000 │20000 ││ └─────────┴────┴─────┴─────┴─────┴─────┴─────┘ 三亚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8月8日发布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自来水供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府〔1995〕14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水表上月用水量达不到起动流量的,应由水司按水表最低额定水量计收”。现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