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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四川地震灾区转黔治疗伤病人员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贵州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黔卫发[2008]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市、遵义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承担了接收288名四川地震灾区伤员的救治任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接收四川地震灾区伤病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规财发〔2008〕30号)精神,妥善做好转黔四川地震灾区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出院返程等项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省卫生厅负责,各收治医院要组织高水平的医疗救治力量,全力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二、由省民政厅负责,对收治四川地震灾区伤病人员的医院,按接收伤病人员数量,平均每人给予28000元医疗费用补助。由省民政厅直接拨付各收治医院,具体伤病人员及医疗补助费用如下: (一)省人民医院76人,拨付212.8万元。 (二)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69人,拨付193.2万元。 (三)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100人,拨付280万元。 (四)解放军44医院43人,拨付120.4万元。 三、妥善做好伤病人员和随同陪护人员的管理及出院返程安排,帮助解决救治期间的实际困难。伤病人员的就餐费用,按每人每天20元予以补助,省民政厅根据伤病人员实际住院天数拨付各收治医院。随同陪护人员原则上按每名伤病员1名随同陪护人员给予补助,每人每天就餐费用按20元予以补助。省民政厅根据随同陪护人员实际陪护天数拨付贵阳市、遵义市民政局安排。出院伤病人员和随同陪护人员的返川费用,由民政部门负责核定。 四、随同陪护人员的住宿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50元予以补助。省民政厅按陪护人员的实际住宿天数拨付贵阳市、遵义市民政局安排。 五、伤病人员、陪护人员名单和和陪护天数,由省级卫生部门提供给省级民政部门。 六、省民政、卫生部门与四川省民政、卫生部门具体协商,做好伤病人员及随同陪护人员返川的送、接等有关工作。 七、上述补助经费及接送伤病人员和随同陪护人员返川发生的费用,从省民政厅接受的抗震救灾社会捐赠资金中解决。 附件: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四川地震灾区伤病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省卫生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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