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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国旗图案的函


【颁发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07]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
你委《关于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我国国旗图案的请示》(奥组委〔2007〕12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我国国旗图案。望正确使用,切实维护国旗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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