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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8]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177号)精神,结合文山实际,为做好我州200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受对象和接收时间 2007年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士官的,全部退出现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应安排退出现役。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全部退出现役。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7年11月底开始接收,12月底前基本接收完毕。对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提前或推后离队的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可适时接收。 转业士官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做好退役士兵运送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运送的有关规定,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退役士兵按照规定的时间均衡离队。交通运输门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各地军用饮食供应站要切实作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通力合作,确保运送任务圆满完成。 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2007年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安置办、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了解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组织退役士兵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深化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我军优良传统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和国家以及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引导退役士兵坚决服从军队改革建设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增强他们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引导退役士兵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风貌。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把说服教育与严明纪律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真情关爱退役士兵,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确保退役士兵文明离队,安全返乡。 (二)着力抓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各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排就业工作,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各级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必须于2008年6月20日前下达。要切实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肃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在计划岗位内设置限制性、歧视性条件,严禁对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提出限制或禁止要求。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骗取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一律取消安置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要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力度,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安置”的原则,继续全面实行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全州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必须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继续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的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措施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严格执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资金补助政策,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广泛宣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和退役士兵创业先进事迹,引导、鼓励和扶持更多退役士兵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之路。 (四)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县要结合实际,整合资源,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纳入全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范畴,实施“城乡一体化”培训,巩固和提高短期培训成效,积极组织开展学历教育和职业职能培训相结合的长期培训,努力提升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充分利用各级承训机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网络信息平台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健全退役士兵人才信息和就业指导服务信息系统,完善退役士兵跟踪调查反馈服务机制、人事代理制度,广泛开展政策咨询、用人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帮助城乡退役士兵实现充分就业。切实加大对退役士兵培训、服务的投入,培训、服务工作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切实规范优待安置工作。各县要加强对《优待安置证》的管理,严格《优待安置证》的检验、登记、领取和使用。通过非农户口青年占用农村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等途径谋取安置资格的退役士兵,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优待政策。《优待安置证》不得跨县使用。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六)积极做好农村退役士兵服务工作。各县要切实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使用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资金扶持、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扶贫帮困、就业服务、农用物质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农村退役士兵更多扶持,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各有关部门要从切实维护改革开放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创新机智,完善措施,做到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尽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搞好督促检查,确保顺利完成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双拥模范县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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