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7]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文化部:
你部《关于建立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文社图报〔2007〕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文化部牵头的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加强对全国古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做好全国古籍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全国古籍保护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古籍保护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会议成员 召集人:孙家正文化部部长 成员:张茅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卫红教育部副部长 刘燕华科技部副部长 丹珠昂奔国家民委副主任 张少春财政部副部长 周和平文化部副部长 邬书林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齐晓飞宗教局副局长 张柏文物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为便于开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例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全国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国古籍保护工作。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