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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宁地税发[2006]2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60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二款“需报县级政府审批的减免税”中的县(市)范围包括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及高淳县、溧水县,三区两县内纳税人房产税困难性减免报所在地政府审批。 二、以前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略)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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