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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鲁安监发[2008]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安监局: 汶川地震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损失,当前,全国上下正集中精力抗震救灾。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在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要坚守工作岗位,做好本职工作。特别是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安全生产领域防震减灾工作,有效预防和应对地震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现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防震减灾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地震是威胁人类安全的重大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强、波及面广、难以预测等特点,一旦发生,破坏性很大。我省大部分地区处在郯城-营口地震带,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破坏性地震,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各类矿山、尾矿库和大型化工企业,一旦发生险情,将会造成尾矿库溃坝、山体滑坡、采空区塌陷、剧毒化学品泄漏等严重次生灾害。各级安监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切实增强危机管理意识,进一步认清当前防震减灾工作面临的严峻和复杂的形势,深刻认识安全生产领域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立足预防,超前工作,增强做好安全生产领域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监督检查,把防震减灾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安监部门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设施的抗震设防状况纳入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要重视对重要生产经营设施、场所地震应急准备情况的检查;在办理安全生产各类审查、验收、许可时,要重视对抗震设防状况的核查;发现生产经营设施、场所不符合防震减灾有关规定、标准,可能导致次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要督促有关单位改正。 要配合建设部门做好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性普查与鉴定工作,凡是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抗震设防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要按照建设部门的指导意见,督促企业尽快制定方案,有计划地进行抗震加固、改建或拆除。要将安全生产领域防震减灾工作作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的重要内容,全力抓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隐患点的治理,对可能有地震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进行再次深入细致的排查。非煤矿山领域重点排查尾矿库坝体、露天矿山边坡稳定性,防止因地震引发尾矿库溃坝、露天矿山边坡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排查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设备设施的抗震设防状况,防止因地震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排查原料库、成品库的抗震设防状况,防止因地震造成爆炸事故。 三、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及其引发事故灾难的能力 各级安监部门要把制定地震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要提请当地地震部门提供本地区地震资料,根据本区域地震活动的特点和趋势,有针对性地组织排查、分析地震灾害可能对本地区安全生产造成的危害,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和应对措施。在此基础上,科学制定本部门有关地震灾害的应急预案。要督促、指导、检查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组织评估地震灾害可能对本单位重要生产经营设施、场所及作业活动造成的影响,并针对地震可能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制定地震灾害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要在危险性分析、消除隐患和完善安全措施的基础上进行。各级安监部门要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地震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磨合机制,检验预案,教育公众,提高防灾、减灾和避灾能力。 四、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联合应对地震灾害 各级安监部门要和地震部门建立安全生产领域防震减灾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信息通报和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反应灵敏、协同应对。各级安监部门接到地震预测、预警、预报或震情信息后,要根据情况针对有关生产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地震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并按照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地震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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