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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林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林国,从巩固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出发,为了友好的两国人民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基础上的共同利益,并根据两国信守的和平共处、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决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八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林国政府 代表                  代表 管子怀                 阿里·马哈鲁斯 (签字)                (签字)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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