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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广播电视局关于省龙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收取有线电视传输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广播电视局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6]1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龙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申报收取联网有线电视传输费的请示》(龙视网字[2006]第15号)收悉。为了保证省有线干线网电视节目的传输、维护与扩容,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续收取联网有线电视传输费,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仍执行黑价联字[2005]30号文件。 本批复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7年末,期满前二个月如需继续收取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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