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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两部间磋商制度的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确认两国在一九七二年十月十一日建立的外交关系的基础上开始了密切和充满信任的对话,这种对话日益加强并促进了两国之间的关系; --希望今后在各个领域继续扩大和加深两国之间的良好合作,以有利于两国人民的幸福以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一致同意把现有的各层次的密切对话建立在一个牢固的基础之上。 兹此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将更广泛和深入地就双边关系问题和双方感兴趣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这些磋商有助于 --加强在各个领域里的双边合作; --商讨双方对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问题的立场; --就双方认为值得讨论的任何其他问题交换意见。 第二条根据本议定书第一条定期举行各个级别上的磋商,外长或副外长原则上每年至少会晤一次,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加以确定。 第三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钱其琛                     汉斯-迪特里希·根舍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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