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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同意注销广东千里马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粤司办[2006]2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珠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注销广东千里马律师事务所的材料收悉。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同意注销广东千里马律师事务所。 此复。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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