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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一)中方去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使馆向阿联酋外交部致意。 为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希望在迪拜设立总领馆,请阿联酋政府惠予批准。根据对等的原则,阿联酋可在中国上海、广州或其他城市设立总领馆或保留设领馆的权利。 如蒙贵部惠予考虑我们的上述建议并尽快复照答复,中国大使馆将不胜感谢。 顺致敬意。
中国驻阿联酋大使馆(印)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二)阿方来文
阿联酋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关于贵馆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四日递交有关申请在迪拜设立总领馆的第870026号照会,阿联酋外交部谨请中国大使馆告知总领馆的领区范围,是仅在迪拜,还是包括阿联酋北部的六个酋长国,以供研究。这六个酋长国是:迪拜、沙迦、阿治曼、乌姆盖万、哈伊马角和富查伊拉。 顺致敬意。
阿联酋外交部(印)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三)中方去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阿联酋外交部致意,并复阿联酋外交部第636-1/8/1号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在迪拜设立总领馆的领区范围是阿联酋北部的六个酋长国,即:迪拜、沙迦、阿治曼、乌姆盖万、富查伊拉和哈伊马角。 大使馆希望贵部对此问题惠予研究,并尽快给予答复。 顺致敬礼。
中国驻阿联酋大使馆(印)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八日
(四)阿方来文
阿联酋外交部向中国大使馆致意,并谨就贵馆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八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在迪拜设立总领馆,领区范围包括阿联酋北部六个酋长国(迪拜、沙迦、阿治曼、乌姆盖万、哈伊马角、富查伊拉)的第870031号照会答复如下: 外交部通知中国使馆,阿联酋政府高兴地欢迎并同意中国在迪拜开设一个总领馆,领区范围包括上述六个酋长国。阿联酋政府保留在中国设立一个总领馆的权利。
阿联酋外交部礼宾司(印)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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