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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节能减排办关于宁德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节能工作任务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节能减排办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8]2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 各大中专院校: 市节能减排办制定的《宁德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宁德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任务部门责任分解表》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宁德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市节能减排办二○○八年五月)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节能办关于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闽政文〔2008〕63号)精神,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导向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指标,评分考核,满分100分。 1、定量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县(市、区)依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十一五”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文〔2007〕15号)中制定的年度单位GDP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市重点耗能企业中列为省200家重点耗能企业的,以省经贸委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其余按市经贸委下达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 2、定性考核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列入未完成等级。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宁政文〔2007〕15号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宁德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召集市经贸委、发改委、监察局、人事局、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对列入省200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经贸委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对列入省200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政府。 (四)其他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贸委。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根据统计监测报告,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经贸委。 市重点耗能企业(含列入省200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贸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有关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县(市、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经贸委和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进行限期整改。对重点耗能企业中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略) 2、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考核计分表 3、宁德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任务部门责任分解表 附件2:
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40分) 1 节能量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 5 1、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节能工作,3分。 2、设立专职能源管理岗位,1分。 3、设立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1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 10 1、将年度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3分。 2、制定节能目标考核管理办法,2分。 3、定期开展节能目标落实情况检查和考评,3分。 4、实施节能奖惩制度,2分。 4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术改造 25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全国同行业中位于领先水平的得10分,位于先进水平的得5分,位于平均水平以下的不得分。 2、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进步,并逐年增加,4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4分。 4、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7分。 5 执行节能法律法规 10 1、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每发生一起节能违法案件(如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工艺、拒绝接受节能监测、检查等)扣1分,扣完为止。 6 节能管理工作 10 1、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帐,并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3、按照国家标准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仪表,并定期检定、较准,3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2分。 合计 100 附件3 宁德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任务部门责任分解表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任务分解 牵头部门 其他责任部门 1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市统计局 市经贸委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市经贸委 2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3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市经贸委 市统计局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市经贸委 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宁德电业局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市统计局 市经贸委 3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20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市发改委 市统计局 2.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市科技局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统计局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市经贸委 市发改委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市经贸委 市发改委 4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0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市财政局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市财政局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5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9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市科技局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市经贸委 市科技局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市经贸委 市科技局 6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8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市经贸委 市国资局、市统计局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市经贸委 市统计局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4分。 市建设局 市统计局 7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 1.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2分; 市经贸委 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宁德电业局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市质监局 市经贸委、市建设局 8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5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市编办 市人事局、市经贸委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市统计局 市编办、市人事局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市质监局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市经贸委 市委宣传部等节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市经贸委 合计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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