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5.12”汶川地震灾害发生以来,为切实加强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等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定及纪律要求。为便于广大党员、干部学习掌握,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严格执行,现将相关规定及纪律要求摘要如下: 一、中央纪委监察部5月29日颁布 《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纪发〔2008〕15号) 《规定》明确了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 (1)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行为;(2)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或者无故迟滞拨付、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3)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抗震救灾款物行为;(4)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和有关单位徇私发放或者有偿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5)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擅自改变抗震救灾款物用途,挪作他用行为;(6)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擅自变卖抗震救灾物资行为;(7)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故意违背政府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规划使用抗震救灾款物行为;(8)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伪造、变造和毁损抗震救灾款物原始登记资料及相关账簿行为;(9)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隐瞒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分配信息,依照规定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10)严肃查处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11)严肃查处贪污、私分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二、中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 (一)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重点要制定和执行筹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管理办法,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户存储、账目清楚。 (二)确保救灾款物合理使用和规范募集。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合力安排,科学调度,强化监督,确保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坚持专款专用。 (三)提高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效益和公开透明度。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全过程,主动公开救灾物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物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要公开招标,防止暗箱操作。救灾物资的发放,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群众知情满意。 (四)强化对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查处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 (五)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纪律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川纪发〔2008〕18号) (一)高度重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周密安排、行动迅速、切实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工作。 (二)严格规范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对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管理;要及时归集,进行详细的登统计,做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帐务清楚明晰。 (三)严格规范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拨付。对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拨付、转运、发放。 (四)公开、公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收支情况。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发放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公开、公示,接受监督审计,做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特别是大宗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因时间紧急未及时登统计的,事后要及时做好登统计工作,并向捐赠单位反馈使用情况。 (五)严格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顶风违纪的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骗取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工作组织不力、玩忽职守,致使出现重大问题的行为,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的通知》(川指〔2008〕61号) (一)明确职责要求。要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层层分解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堵塞监管漏洞。省级各部门要将抗震救灾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级各部门接收的所有抗震救灾资金,包括从财政调拨、主管部门分配、社会各界捐助取得的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省级各部门和单位接收的针对特定捐赠对象的救灾捐赠资金,要按照捐赠人意愿,通过合法渠道及时拨付特定捐赠对象,并将转拨、安排去向及数额抄送省财政厅汇总备案。无特定对象的一律缴入省财政厅救灾捐赠资金专户。 (三)规范物资接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条例》等规定,建立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公开、公示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发放情况,做到账务清晰,公开透明,群众知情。 (四)强化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调拨、分配、使用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要督促有关部门和灾区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管理,重点查处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 (五)严格物资采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规范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所需物资采购,既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又要坚强监管、规范运作。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捐赠等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由于采购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参照执行。凡有条件的要公开招标,由于时间紧迫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要及时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坚决查处顶风违纪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靠前工作,加强抗震救灾款物资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组要充分履职,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和系统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得到坚决落实。要加大重大案件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滞留滞拨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严重毁损浪费救灾物资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