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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埃政府间经济、科学技术合作和贸易委员会的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科学技术合作和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同意成立中、埃政府间经济、科学技术合作和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委员会”)。 第二条联合委员会职能如下: 一、回顾和检查中、埃双方在经济、科学技术合作和贸易领域的协议的执行情况; 二、研究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经济、科学技术合作和贸易的可能性; 三、提出和考虑有关两国间经济、科学技术合作和贸易的建议。 第三条联合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成员组成。 第四条联合委员会每年会晤一次,轮流在北京和亚的斯亚贝巴举行。联委会由东道国一方的主席主持会议。 会议的日期和议程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联合委员会每次会议的成果将载入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 第六条联合委员会会议的工作语言为英语。 第七条除在会议期间由东道国提供当地交通、有关文书事宜和其它会议便利以外,各方将负担各自在休会和会议期间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予修改,或应一方的要求而终止。如果终止,本协定将在缔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定后六个月期满时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二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 周小川                   阿克利卢·阿弗沃克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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