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矿企业: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通知,2007年8月7日~23日,省煤矿安监局对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矿用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了专项监察。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监察抽查煤矿27家,查出问题81条,提出监察意见22条,下达执法文书45份,其中现场处理决定书19份。 监察结果表明,今年以来煤矿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高度重视职业危害防治、矿用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尤其是全省煤矿职业卫生工作座谈会以后,各企业认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培训,完善基础,规范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监察中也发现一些需要整改的问题。 二、监察发现的主要问题 1、职业危害。部分煤矿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尚未落实到位,对控制与工作相关的职业伤害没有真正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管理,防治认识上存在差距。 2、制度缺乏针对性。部分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不健全,内容较为空泛,个别煤矿制度凌乱,没有以正式文件发布,无法使从业人员了解掌握,也无法约束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3、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尚未开展。所有煤矿至今没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致使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无法按期完成。 4、措施缺乏有效的考核与评估。因多头管理,职责分散,各煤矿对防治尘毒等采取的措施,未制定明确的考核目标,部分煤矿对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没有达到《规程》要求。 5、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不规范。部分煤矿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体检,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健全、不规范。 6、从业人员主动参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积极性不高。职工对粉尘远期危害还缺乏认识,不戴口罩现象普遍,被动防范问题较为突出。 7、职业卫生全员培训制度落实不够。个别煤矿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或培训计划中无职业卫生内容,部分煤矿培训时间未达到要求,试卷字迹有雷同现象。 8、矿用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不够规范。部分煤矿自救器台帐和校验记录不完整,少数煤矿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不清、记录不全,对职工佩戴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到位,个别职工还不熟悉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9、职业卫生报表填报不规范。部分煤矿报表数据不准确,无连续性,错误较多,个别煤矿统计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主动性差,长期不能按时报送报表。 三、几点要求 1、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级责任制,加大资金投入,按照省局《指导意见》要求,充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制度内容具体,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 2、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今年年底前,所有矿井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职工公布。 3、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按照苏煤安[2007]11号文件要求,各煤矿要如实向徐州监察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鉴于申报内容涉及检测评价结果,原定申报时间延长至2008年6月30日,因材料虚假、错报、漏报或瞒报所引发的后果,由申报单位承担责任。 4、认真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要定期由具备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体检,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的工作程序和内容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1号令),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从源头上把好矿用自救器的质量关,加强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自救器能正常使用。 6、认真开展职业卫生全员培训。按照苏煤安[2007]39号文件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职业卫生工作的人员,应参加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各煤矿企业的培训机构都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分期分批下达培训任务,确保2009年底之前完成职业卫生全员培训工作。 7、按照报表填写说明要求,规范填写职业卫生季度报表(表一~表四),各煤炭企业业务部门统一汇总后,以文本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及时上报,文本文档需经填表人、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上报省局二处。报表数据务必准确,实事求是,不得空项。 请各煤矿企业督促所属矿井,按照此次监察下达的《现场处理决定书》要求,立即整改,并将情况反馈徐州监察分局。 表格:(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