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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特此成立中国/加纳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委会。 第二条联委会行使下列职能: 一、探讨发展缔约双方之间经济、技术和贸易关系的各种合作途径; 二、研究并解决在实施上述领域内缔约双方行将达成的协议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第三条联委会应有自己的程序规则。 第四条联委会每两年轮流在中国和加纳举行。每届会议的时间、议题和代表团的组成由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五条本协定生效后缔约任何一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要求修改本协定,修改内容经缔约双方同意后生效。 第六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六年。 如缔约一方未在上述有效期满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自动延长六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一月八日在阿克拉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顾欣尔                     唐·阿瑟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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