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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粤司办[2006]2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和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省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的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落实厅党委提出的着力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五种能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调解是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 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化解社会冲突,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胡锦涛同志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多年来,我省的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广东改革开放得早,经济社会转型早,各种社会矛盾暴露也早。当前,广东既处于经济发展的黄金期,也处于社会矛盾的凸现期。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由此引发的不和谐因素也不断出现。解决好这些新矛盾和新问题,事关社会发展大局。司法行政机关是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优势,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大力彰显人民调解调处民间纠纷、预防矛盾激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把视角做新,把工作做活、做深、做细,增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预见性、主动性,化解好新形势下的各种人民内部矛盾,融洽好各种社会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切实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正确把握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正确把握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对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我省政治、社会稳定。 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要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及时消除诱发矛盾纠纷的各种因素。要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和法制宣传,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依法依规、依理依情调处矛盾纠纷。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完善调解组织网络,提高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不断提高调解质量,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做到应调尽调,民间纠纷调解率达98%以上,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居,复杂矛盾纠纷不出乡镇(街道),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减少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和完善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组织建设和工作机制 (一)适应形势需要,全面构建人民调解“大调解”格局。要抓住机遇,抓好落实,积极构建和完善“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部门参与,联合调处”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把大调解格局建成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长效机制,覆盖到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各个行业。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协调机制,实现调解工作运行机制的科学、规范、高效。 (二)完善工作网络,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调整、充实和巩固村(居)调委会,全省各镇(街)、村(居)调委会组建率达到100%,人员到位。要提高区域性、行业性以及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来务工人员集中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率,珠江三角洲地区要走在全省的前列。 (三)探索工作新规律,拓展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主动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积极扩大工作领域。要在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传统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基础上,积极介入到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等新型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及时介入当地的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改善人员结构,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人民调解队伍。力争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设专职调解员;组建以学者、律师和退休的法官、检察官等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为主体的兼职调解队伍,实现专兼结合,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四、全面培训人民调解员,大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技能和政治素质 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工作思路,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网络,实现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力争在2008年前对全省人民调解员轮训一遍,使广大人民调解员素质能力普遍得到提升,普遍掌握人民调解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其中乡镇、街道、企事单位、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要经过2-3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制度、较系统地掌握与调解民间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及时、有效、规范地调解民间纠纷的政治合格、法律水平较高、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 五、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的基础工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保障 要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自身建设,建立符合新形势发展特点的调解工作机制,制定并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流程、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要在乡镇(街道)和村(居)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因地制宜设立既规范严肃,又温馨和谐,人民调解特色明显的调解室。人民调解工作要实现 “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五有”(有标识牌、有相对固定工作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建设。要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工作激励机制,将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培训经费、表彰经费等纳入各级财政经费预算,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逐年增加,予以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评优工作,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特别是在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要及时发现、善于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以好经验、好做法带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要做好宣传工作,使人民调解员无私奉献的精神得到彰扬,人民调解工作得到重视,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得到全社会的认同。要把人民调解摆在司法所工作的突出位置,充分发挥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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