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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青国资委[2006]1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规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我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国资委制定了《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我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称境内投资者)向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中属国有的各项资产: (一)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购买股票(或股权)等以及境外企业在境外再出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 (二)在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产权等; (三)境外企业中国有无形资产; (四)境外企业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国有资产; (五)境外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二)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核准或备案; (三)依法监督和规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 (四)检查监督境外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 (五)组织部署境外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六)掌握全市境外国有资产的总量、分布和构成; (七)履行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初步审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职责分工对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进行考核; (四)建立和完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五)具体组织境外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 (六)履行出资人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境内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境外企业行使出资者职能。境内投资者应明确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职责,严禁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任何人超越权限,对境外企业采用单独联系方式进行管理。 第七条境外企业的中方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人,对境外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负有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章企业境外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 第八条下列重大事项,由所出资企业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或由市政府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报市政府批准: (一)境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和上市等融资活动; (二)境外企业的设立、产权变动以及境内投资者在境外的并购行为; (三)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融资行为; (四)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 (五)按照规定应审核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下列重大事项,由所出资企业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一)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方负责人人事任免; (二)按照规定应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第十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和资产审计评估等。 第十一条境外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境内投资者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境外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整体出售、撤资、解散或申请破产时,应进行财产和各项债权、债务的清理,清理后归中方所有的财产及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足额收回,同时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境外企业应执行企业年度会计信息报告制度。所出资企业应按规定向市政府国资委报送境外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及所持境外企业国有产权发生变动时,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驻在国(地区)对资产评估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其他事项管理 第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应以企业名义在当地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应由境内投资者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后,由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产权持有人按国家规定在境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协议法律手续,并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同时,应按驻在国(地区)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产权委托代理声明等法律手续,取得当地法律对该国有资产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公证文件(副本)应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企业国有产权应按照《市政府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并在审计评估基础上按照优化配置、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境外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境内投资者应按照《青岛市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境外企业在境外以借款、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筹集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境内投资者应对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进行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审计工作应尊重驻在国(地区)的法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境内投资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府国资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未经批准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 (二)对所属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产权变动等行为不按规定进行审计评估; (四)对重大事项未按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五)其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府国资委责成境内投资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不如实填报境外企业会计信息统计报表; (二)未按规定提报应核准、备案事项; (三)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注册; (四)其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集体企业以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境外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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